第五辑 城镇知识青年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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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始于1964~1978年,共安排7000余人,以多种形
式上山下乡。
一、安置方式、待遇
对象凡在城镇未能升学、就业的知识青年和其他闲散劳动力、退伍军人、精
简下放的职工、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多余人员以及职工家属,年龄在16周
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没有严重的慢性病和传染病者都属上山下乡对象。成户
下乡的,全户必须有一个以上的劳动力。
安置方式凡农村有家的尽量回原籍,农村有亲友的可到亲友所在生产队安置,
无亲友可投的安置到土地较多(人均2亩以上者) 的生产队落户,称为插队下乡。
另外,还组织参加农业建设兵团和建立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点进行安置。
安置经费和待遇上山下乡由国家拨发安置经费,主要用于上山下乡建房、生
活、旅运、农具、炊具等补助费用和医疗、宣传等杂支。淄川区1973~1978年共
拨付上山下乡经费202余万元,分配给接收下乡人员的县、公社、大队掌握使用。
发放标准为:单身上山下乡人均安置费1964年上半年185元,下半年调整为225元,
1965年为250元;成户下乡的人均180元,回原籍的人均50元。上山下乡人员一次
性照顾每人布票25市尺,棉絮票2.5市斤。1973年,上山下乡年龄改为17周岁,
安置经费改为500元, 并对1972年以前下乡知识青年中凡能够正常参加集体劳动
生产而不能生活自给的,给予100~200元的一次性补助。在物资供应方面 (如建
房材料、水泥、煤炭、化肥等)纳入计划,保证供应。全年口粮每人不低于600斤,
食油不低于6市斤。 下乡青年病伤较重、无力交纳医疗费的,从社会救济中予以
补助。
二、就业安置
1967年, 职工退休、 退职,允许将上山下乡的子女招为工人,顶替工作。
1970年开始,国家陆续从下乡、回乡知识青年中招收工人,至1980年底,全区除
3人因病未能招工就业外, 其余全部被招工就业。上山下乡期间已与农村青年结
婚的女知识青年被招工,可将其子女户口随同迁为城市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