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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辑 劳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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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工制
1904年,德营淄川煤矿拥有矿324000余人,仅有德籍管理人员24人。德人为
统治数千名矿工,便利用中国的封建把头招雇矿工,包揽采掘工程,这就是当时
的“包工制”。
大包工制 资本家从劳动力的招雇到煤炭采掘,整个系列生产过程 (包括劳
动力雇用、工资规定、工资发放、工程规格、工程图样、工程单价等) 都实行包
工,全部包给包工柜,由包工柜交产品给资方公司,资方公司量件付给工程费用。
生产工具由包工柜自备,或由资方折价发给。
小包工制与大包工制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工资标准由资方规定,工资由
资方发放,每月结帐一次。那种只承包某一工段,只承包工程单价,或分片分段
等包工形式,也称小包工制。
二、统包统配
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在积极创建新的国营企业和地方国营企业的同时,积极
鼓励和扶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恢复生产,扩大经营范围,从多方面安置无业人
员和新成长的城镇劳动力。到1955年,区内失业人员基本得到安置。
1956年,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使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
过渡为社会主义经济,在劳动制度上全面实行所有城镇劳动力统由国家包揽安置、
统一分配工作的“统包统配”办法。劳动就业渠道只有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
三、劳动就业制度改革
1979年,随着经济政策的开放,劳动就业制度改为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
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劳动就业方
针,打破了长时期以来认为只有在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单位工作,才算正式就业
的观念。用工制度自1983年始,由固定工制改为合同工制。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
有利于消除劳动就业中的终身制所带来的弊端,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人
材的流动,有利于发挥人的聪明才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