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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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9月,区成立节制生育工作委员会,由分管书记、区长负责。1963年5
月,设计划生育委员会,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书记、区长兼任正副主任,
日常工作由卫生部门代管。 1965年5月,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与卫生
局合署办公。
“文化大革命” 期间,机构一度瘫痪。1970年8月,区计划生育委员会重新
建立,由一名区革命委员会政治部副主任兼任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常设
机构。 1982年3月改为计划生育局。1983年复称计划生育委员会,设正副主任,
编制12人。
各乡镇均设有计划生育工作专门机构,人员配备视辖区大小而有所不同,均
有一名党委副书记、副乡(镇)长分管此项工作。区直机关各部门都有一名负责人
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有下属厂矿企业的区直部门均设有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专门
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