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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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机构
1950年8月20日, 成立了“淄川县复员委员会”,1955年1月7日改为“复员
转业军人建设委员会”,1969年4月1日改为“淄川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
小组”。1981年4月9日,为了适应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需要,成立了淄川
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
休干部的接待安置工作。
二、农村安置
建国初期,由于许多退伍军人长期与家人失掉联系,家庭情况的变化本人无
从所知。有的失去了亲人,有的发生了婚变,有的无房无地,需要重建家园,还
有部分起义、解放战士,群众不了解,个别的还有罪恶民愤等。1952~1955年,
2570名复员转业军人 中有特殊情况的,即有620人,其中残废军人116人,外
籍军人60人,单身汉26人,无家
可归者97人,有病者42人,婚变者68人,有历史罪恶的21人。根据他们的不
同情况作了
安排,其主要方法是:
1.对无房无地者, 从公房公地中分配或调剂解决,并辅以群众互助、政府
补助的办法,共解决房子168间,土地185亩。
2.对婚变者, 以教育调解的方式解决,个别情节恶劣影响极坏者,依法惩
处。
3.对有历史罪恶的复员军人, 按照“不念旧恶,不算旧帐,与一般复员军
一视同仁”的政策做好安置。对有协从血债的人做到了解情况,说服苦主,就地
安置,个别严重的调剂地区安排。
4.对无家可归者和单身汉的安置, 一是介绍干固定工或临时工,二是介绍
合居,先后与孤寡合居的9人,做养子的10人,做养老女婿的6人。
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在农村贯彻了“依靠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安置复
员军人”的方针,对解决复员退伍军人生产、生活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基本丧
失劳动能力或年老体弱无人赡养的复员军人,在社内享受优待劳动日或五保的照
顾,并安排他们做力所能及的农活。无房或房屋破烂的,国家给予补助,社队帮
工帮料,修建解决。带回乡的复员军人中无人照顾的,社内安排专人护理,国家
给予医疗费减免。
义务兵的退伍安置工作,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从1952~
1962年,国家共拨款885233元,专门解决复员退伍军人的生活问题。
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后,在农业战线上充分发挥了骨干带头作用。1959年,全
区4028名复员退伍军人中,先后当选为各级人民代表的1460人,各级先进模范人
物4031人次,当选为生产队长以上干部和先进生产者1274人。东坪公社花雨沟大
队孙兆平1975年退伍后,担任大队党支部书记,带领群众共建家乡,农副业生产
不断发展, 1980年粮食单产1050斤,人均分配200元。从1976~1980年,花雨沟
大队连续五年被评为市、区先进单位、先进党支部,孙兆平被公社誉为“铁心务
农的好书记”。
1984年,区建立“军地两用人才办公室”,加强了军地两用人才的培养,使
学有专长的退伍军人成为农村致富的带头人。
三、城镇安置
属于城镇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属城镇市民的,退伍后,在城镇安排工作。
(2)原属从厂矿企事业单位入伍的,退伍后,回原单位安排工作。
(3) 下乡知识青年在插队期间入伍的,退伍后,原则上回父母所在城镇安排
工作。
(4) 从农村入伍的战士,在服役期间结婚,配偶系正式职工吃商品粮者,为
照顾夫妻关系,适当照顾,可在城镇安排工作。
(5)从农村入伍的战士,有技术特长的,在招工时,可优先照顾。
(6)从农村入伍的孤儿和单身汉退伍后,在招工时可适当照顾。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81年前,淄川区共接收军队退休干部13人,其中团职两人,营职以下的11
人。 1982年以来,改办离休的9人。他们回地方安置时,由所在部队拨款,地方
负责建房。 1986年,区统一建造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640平方米,投资10.24万
元。
军队离退休干部回地方安置后,受到了各方面的热情接待和照顾,他们与地
方离退休干部一样,由区老干部局统一管理,按时组织阅读有关文件,过组织生
活,参加或列席必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