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辑 人民陪审员 资料库:淄川区情资料库 章节:淄川区志(—198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section/1/article/43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section/1/article/43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是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
审判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
    1955年洪山区人民法院、杨寨区人民法院和昆仑区人民法院采取人民陪审员
固定轮值的措施,保障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
    1966年7月至1973年4月,人民陪审制度在“文化大革命”中停止施行。1973
年4月,恢复人民陪审制度。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