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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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10月,县司法科开始刑事审判工作。1949年,县司法科废除伪法,审
理刑事案件446起, 分别处以极刑、徒刑、缓刑、罚役、处分书、裁定、交区村
处理、保释、转原机关处理和解。
1955年,洪山区、杨寨区和昆仑区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制
度、合议制度、辩护制度,提高了办案质量。
1979年, 对1966年6月之后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实事求是地纠正了“文
化大革命”中造成的冤假错案。
1980年,贯彻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稳、准、狠地打击了各种刑
事犯罪分子。
1982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
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
的决定》》,审理经济犯罪案件15起,追缴赃款、赃物达6.6万元。
1983年,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刀的方针,严厉打击了刑事
犯罪分子。1984年,贯彻中央“从重从快,再加一个准字,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
罪分子”的方针。1985年,刑事审判注意体现党的“宽严相济”政策,审理了刑
事案件、贩卖淫秽录像案、历史申诉案等,追缴赃款及赃物款数2.8万余元,为
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