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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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
淄川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徒刑案件,流刑以上案件均须转详上级
决定。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间,除重大犯罪外,一般户婚、田土细事概不
受理。
二、民国县法院
1912年,淄川县知事兼理司法,沿用清代法律。
1914年,淄川县知事兼理司法,承审员助知事审案,审判方法由县知事、承
审员相机为之。
1928年, 成立淄川县法院,置院长1人,由推事兼任,审理民事和普通刑事
第一审案件,县长兼理烟毒盗匪案件。
1946年,淄川县设立司法处,受山东省高等法院监督。司法处设主任审判官、
审判官、主任书记官、检验员、录事、执达员、法警长、法警共13人。
附:日伪司法承审处
1938年6月, 日伪淄川县公署下设承审处,有承审员1人,书记员1人。县知
事兼理民事案件, 一部分民事案件交承审处审理。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
日伪淄川的司法机构瓦解。
三、人民法院
1944年,淄川县抗日民主政府设司法科。
1948年10月,淄川县人民政府司法科成立,编制4人。1952年12月1日,淄川
县人民政府司法科改为淄川区人民法院,编制9人。1955年4月,撤销淄川县人民
法院, 建立杨寨区、昆仑区、洪山区人民法院。1956年2月,撤销杨寨区,昆仑
区, 建立淄川区人民法院,编制15人。1958年4月,洪山区人民法院并入淄川区
人民法院。1967年2月,法院“群众组织”夺权,组成领导小组。1968年3月,淄
川区公、 检、法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4月,淄川区人民法院恢复办公,
编制22人。1985年,淄川区人民法院设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经济审
判庭、民事审判庭、执行庭和派驻淄城、洪山、昆仑、寨里、罗村、太河、西河,
口头、杨寨、商家、岭子11处乡镇人民法庭,共有干警7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