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末
淄川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徒刑案件,流刑以上案件均须转详上级
决定。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间,除重大犯罪外,一般户婚、田土细事概不
受理。
二、民国县法院
1912年,淄川县知事兼理司法,沿用清代法律。
1914年,淄川县知事兼理司法,承审员助知事审案,审判方法由县知事、承
审员相机为之。
1928年, 成立淄川县法院,置院长1人,由推事兼任,审理民事和普通刑事
第一审案件,县长兼理烟毒盗匪案件。
1946年,淄川县设立司法处,受山东省高等法院监督。司法处设主任审判官、
审判官、主任书记官、检验员、录事、执达员、法警长、法警共13人。
附:日伪司法承审处
1938年6月, 日伪淄川县公署下设承审处,有承审员1人,书记员1人。县知
事兼理民事案件, 一部分民事案件交承审处审理。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
日伪淄川的司法机构瓦解。
三、人民法院
1944年,淄川县抗日民主政府设司法科。
1948年10月,淄川县人民政府司法科成立,编制4人。1952年12月1日,淄川
县人民政府司法科改为淄川区人民法院,编制9人。1955年4月,撤销淄川县人民
法院, 建立杨寨区、昆仑区、洪山区人民法院。1956年2月,撤销杨寨区,昆仑
区, 建立淄川区人民法院,编制15人。1958年4月,洪山区人民法院并入淄川区
人民法院。1967年2月,法院“群众组织”夺权,组成领导小组。1968年3月,淄
川区公、 检、法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4月,淄川区人民法院恢复办公,
编制22人。1985年,淄川区人民法院设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经济审
判庭、民事审判庭、执行庭和派驻淄城、洪山、昆仑、寨里、罗村、太河、西河,
口头、杨寨、商家、岭子11处乡镇人民法庭,共有干警75人。
第一辑 机构
一、清末
淄川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徒刑案件,流刑以上案件均须转详上级
决定。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间,除重大犯罪外,一般户婚、田土细事概不
受理。
二、民国县法院
1912年,淄川县知事兼理司法,沿用清代法律。
1914年,淄川县知事兼理司法,承审员助知事审案,审判方法由县知事、承
审员相机为之。
1928年, 成立淄川县法院,置院长1人,由推事兼任,审理民事和普通刑事
第一审案件,县长兼理烟毒盗匪案件。
1946年,淄川县设立司法处,受山东省高等法院监督。司法处设主任审判官、
审判官、主任书记官、检验员、录事、执达员、法警长、法警共13人。
附:日伪司法承审处
1938年6月, 日伪淄川县公署下设承审处,有承审员1人,书记员1人。县知
事兼理民事案件, 一部分民事案件交承审处审理。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
日伪淄川的司法机构瓦解。
三、人民法院
1944年,淄川县抗日民主政府设司法科。
1948年10月,淄川县人民政府司法科成立,编制4人。1952年12月1日,淄川
县人民政府司法科改为淄川区人民法院,编制9人。1955年4月,撤销淄川县人民
法院, 建立杨寨区、昆仑区、洪山区人民法院。1956年2月,撤销杨寨区,昆仑
区, 建立淄川区人民法院,编制15人。1958年4月,洪山区人民法院并入淄川区
人民法院。1967年2月,法院“群众组织”夺权,组成领导小组。1968年3月,淄
川区公、 检、法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4月,淄川区人民法院恢复办公,
编制22人。1985年,淄川区人民法院设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经济审
判庭、民事审判庭、执行庭和派驻淄城、洪山、昆仑、寨里、罗村、太河、西河,
口头、杨寨、商家、岭子11处乡镇人民法庭,共有干警7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