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劳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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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工作始于1956年,即由检察署改为检察院以后,直至1966年监所检
察一直来设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由审判监督组兼管。其主要任务是:检察未决
犯的关押时限是否超时,狱政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看守人员有无违法行为。
1978年,成立了劳改监所检察科,实施了对监所执行政策、法律的监督,对
执行办案的法定时限的监督,对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执行的监督,并协同公安
机关整理监所秩序,办理又犯罪案件,受理人犯及其亲属的申诉等,全面担负起
办理劳改罪犯、劳动教养和劳改、劳教就业人员重新犯罪的案件。1981~1985年,
共受理批捕和加刑案件59起。自1978年开展了对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四
类监外执行犯的检察工作, 1981~1985年共考察349人次。1980~1985年共受理
犯人与其亲属申诉案件40起,均作了认真查处,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