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辑 刑事检察 资料库:淄川区情资料库 章节:淄川区志(—198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section/1/article/42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section/1/article/42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1955年以前由公安机关办理。县人民检察署时期,
除自行办理部分刑事案件外,主要配合公安、法院开展工作。1956年建立区检察
院,才正式依法行使刑事检察监督权,逐步担负起了法律赋予的审查批捕、审查
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业务职能。  “文化大革命”中,打破了正常的工作
方法和办案程序。1978年恢复区检察院,重新行使检察职能。
    1980年,贯彻从重从快方针,重点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
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犯罪分子,以上五类罪犯的批捕量,占批捕刑事犯罪总数
的65.3%。
    1983年8月开始, 集中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经过两次战役五
次行动,审查批捕的人犯占批捕刑事犯罪的67%。1985年审查批捕的严重刑事犯
罪案犯,占全年批捕刑事犯罪的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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