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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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政
清末户政
自清朝中期,户口停止定期编审以后,人口行政废弛。光绪三十三年 (1907
年),制定调查户口章程,令饬各省办理。
民国户政
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淄川曾举行人口调查。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国
民政府制定户籍法,然以“地方经费极度困难,遂迄未施行”。此时,淄川亦早
已沦陷。
1945年8月,日军投降后,淄川地区被国民党占领,曾编制保甲。
附:日伪时期淄川之户政
1941年初开始到1942年上半年,日伪警察总所督饬各分所进行了户口登记,
并在此基础上实行了保甲制,建“九个区、六十八联保,五百七十四保,七千零
三十甲”,推行了治安强化运动。
建国后的户政
淄川解放后,即着手整理城镇地区治安。1949年,从春季到夏防时期,全县
户口签建立工作结束,同时在城关地区统一了门牌,划分了户口段,建立了户口
管理制度。县局设立户籍股,做为户政管理的专门机关与派出所一道做好户口管
理工作。
1957年,建立了暂住人口申报制度,规定城区居民户家中居留亲、朋,需居
3天以上者由户主或亲属于当日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临时户口, 申明居住理
由与居住人的关系及居住时间。暂住人离走后,由户主或亲属到户口登记机关声
明注销暂住户口。 暂住人口居住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如需延长暂住时间,
必须申报延长的理由。居住城镇的外来建筑队、运输队、包工队及各种施工队必
须持单位证明,到户口登记机关注明暂住时间。如有更换人员,必须随时申报更
换人的暂住户口。旅馆,旅栈、车马店均设立了旅客登记簿,于每晚将当天登记
送当地公安部门阅、检、查。
“文化大革命”中,中断了暂住人口的正常管理制度。1982年开始加强暂住
人口的管理,对进入城区的建筑队、临时工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办理临时户口
登记手续。
1985年,随着农民进城经商、办企业,城镇地区的暂住人口大幅度增加。为
加强对暂住人口和自理口粮户的管理,成立了暂住人口和自理口粮户口登记、发
证工作领导小组, 各乡、镇同时建立专门工作班子,于7月中旬全面开展了对暂
住人口登记、填卡、发证工作。是年底,共登记暂住人口15120人,发证13943份,
其中成户证715户,单身证13228人。
二、禁毒、禁赌
建国后,即对毒、赌进行了查禁清除。于1949年底对淄川地区的贩(吸)毒、
聚赌进行了查禁处理。1950年初,淄川城区和洪山镇共查处烟馆8处,赌局48处,
毒、 赌分子331人, 对他们实行了短期集训和关押教育。 1952年,根据政务院
《关于禁止鸦片的通令》,淄川地区清查出贩毒分子57人,对情节严重的进行了
处罚,此后再无贩吸毒活动。
对于赌博,虽做了大量的查禁工作,但不少地区聚赌现象仍时有发生。1957
年,依法逮捕、管制了一批赌头、赌棍、赌博恶习基本被清除。
三、管制、监改
建国初,依法对反革命分子和不法地主分子实行管制,制定了“安分守法,
不破坏,不造谣,见必检举,闻必报告,吐出复辟敲诈的果实,出入报告,听从
公安机关指挥”的管制规约。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的规定,规划地主、富
农、反革命、坏分子入社,迫使四类分子向好处转化。
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采取“政府管制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法,
使其改恶从善,成为新人。
1979年2月,遵照中共中央5号文件精神,本区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
子全部摘掉帽子,恢复公民权利,并给予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子女改变成份。
四、特种行业管理
1949年2月, 按照淄博特区公安局《特种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大车店、镶
牙馆、旅栈、照像馆、澡塘、饮食店、戏院(电影院)、钟表行、理发馆、文具店
(书店)、印刷业、刻字铺、中西药店、说书场等14类行业实行管理。同年10月,
又对公共卫生实行管理。
1950年10月,对特种行业实行登记发照,领发营业执照的行业达23种,即:
旅店栈、车马店、酒饭馆、洋车行、理发店、钟表行、文具店、照像馆、澡塘、
戏院、镶牙馆、印刷所、刻字铺、电料行、中药店、西药店、医院、电影院、诊
疗所、茶庄、书店、铜铁店、冷食店。
1962年12月,据市公安局公布的《城市治安管理细则》,对特种行业的管理
作了具体规定,重点是旅馆业、印铸刻字业、旧货业、修理业的管理。“文化大
革命”中,对特种行业失去了管理,案件屡有发生。1978年之后,特行管理趋向
正规,在预防犯罪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爆炸物品管理
1959年对胶济、张博铁路沿线位于淄川段两侧5华里以内131个村庄,59个厂
企单位进行调查摸底,作出规定:凡使用爆炸物品的工地临时限量,选择安全可
靠的地方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严禁任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现场。
1983年1月, 进一步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制发了放炮员工作证、放
炮员安全常识、出入库登记簿,印制安全岗位责任制合同书,建立放炮员档案,
并与责任人签定了合同。
六、枪支管理
1981年,依照《关于发放各类枪证的通知》的规定,对社会上的气枪、猎枪
和小口径运动步枪实行管理。凡属规定内的枪支,一律打钢印号码和发放持枪证。
到1985年底.已对全区的枪支进行了登记验收,打了钢印,发放了持枪证。
七、自行车管理
1978年, 自行车管理属淄川交通队,1981年3月,将此项业务移交淄川公安
分局。1982年建淄川区自行车管理所(归分局治安科领导),负责发放自行车执照,
打钢印、验车证,迁移过户和查错骑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