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淄川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依照《地方组织法》制订
通过的职权范围是:第一,领导或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指导乡(镇)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二,负责筹备和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三,讨
论决定全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第
四,根据区政府的建议,决定全区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第五,
监督区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六,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联系区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昕取代表的反映,发挥代表的作用。第七,负责受理人民群众
对区政府、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有关申诉、意见、要求。第
八,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进行改变或撤销。第九,在区人民代
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和在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
定代理人选。第十,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和各委主任的
任免。第十一,按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法规定,任免区人民法院的副院长、
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任免区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
会委员、检察员。第十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负责补选市人民代表大
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第十三,决定授予全区性的有关荣誉称号。
二、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淄川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有办公室,办公室下设行政秘书科。
淄川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有办公室,代表联络科,调查研究科、
法制科。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淄川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举
行一次。
四、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淄川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区人民政府《关于村镇规划
建设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环境保护的暂行规定》。
淄川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区人民
代表盼暂行规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淄川区人大常委会几项工作制度的暂行
规定》》和《关于区人民代表联系选民试行办法》。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淄川
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一司法机关的试行办法》。
第四辑 淄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淄川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依照《地方组织法》制订
通过的职权范围是:第一,领导或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指导乡(镇)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二,负责筹备和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三,讨
论决定全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第
四,根据区政府的建议,决定全区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第五,
监督区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六,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联系区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昕取代表的反映,发挥代表的作用。第七,负责受理人民群众
对区政府、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有关申诉、意见、要求。第
八,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进行改变或撤销。第九,在区人民代
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和在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
定代理人选。第十,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和各委主任的
任免。第十一,按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法规定,任免区人民法院的副院长、
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任免区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
会委员、检察员。第十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负责补选市人民代表大
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第十三,决定授予全区性的有关荣誉称号。
二、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淄川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有办公室,办公室下设行政秘书科。
淄川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有办公室,代表联络科,调查研究科、
法制科。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淄川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举
行一次。
四、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淄川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区人民政府《关于村镇规划
建设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环境保护的暂行规定》。
淄川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区人民
代表盼暂行规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淄川区人大常委会几项工作制度的暂行
规定》》和《关于区人民代表联系选民试行办法》。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淄川
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一司法机关的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