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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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对各种经济性质的纳税单位和
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掌握税源,组织收入,督促纳税单位和个人把应纳的税款
及时足额地上交国库,并进行事前辅导,事后检查。
纳税登记一切纳税企业和单位在开业时,应持批准开营的证明书,在经营开
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并、转业、迁移、
停业的,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区税务局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并清交应纳税
款。
纳税鉴定 纳税鉴定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事项所作的书面鉴定,是依法纳税的
依据。纳税鉴定由税务局向各企业和财会人员直接办理,并由税务机关和企业财
会负责人盖章后执行。税务政策规定有变动时,税务机关向企业发出((纳税鉴定
补充(更正)通知)),以便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淄川区执行“三自”制度,即自己
结算应纳税金、自己填写交款书,自己向当地代理金库的人民银行交纳税款。不
实行“三自”纳税的,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交纳税款。纳税鉴定后新增加的经营
项目和新产品纳税单位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以便补充和修定纳税鉴定。
纳税检查 纳税检查是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检
查,严肃税法,监督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纳税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和监
督,财会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履行职责,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检查,对查出来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滞纳金 纳税企业和单位不按规定交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限期交纳外,并
从欠税款之日起, 对工商所得税按日加收5‰,工商税、工商统一税、营业税等
按日加收1‰滞纳金。 应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城市维护
建筑税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核定的期限交纳税款,逾期不交的,应从滞纳之
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对偷税、 漏税者,除追补应纳税款外,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5倍
以下罚金。所有纳税单位原则上应做到月清月结、年税年清。凡受罚款或者加受
滞纳金的企业和单位,按照中发(1979年)48号文件规定,企业领导人在一年内不
得享受奖金待遇。
附记:日伪时期的田赋和税捐
日本侵略军占领淄川后,推行“以华治华”、“以战养战”烧杀抢掠政策,
加深了对淄川矿产资源和民众资财的掠夺。日伪时期,除征收田赋外,杂税和附
捐名目繁多,有烟酒税、印花税、家禽家畜税、掉头税、营业税,所得税,讨赤
捐等,有名目的税捐达44种之多,随意摊派,不计其数。民众说:“自古未闻粪
有税,而今唯有屁无捐”。民国28年就以借为名,征收了民国30年下半年的田赋
和附捐,各种杂税附捐的征收更为髓便,朝收税,夕派捐,民不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