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辑 契税 资料库:淄川区情资料库 章节:淄川区志(—198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section/1/article/35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section/1/article/35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凡房地产权转移,即行征税。清朝末年,每价银一两征收正税3分,耗费6厘, 折钱征收。民国契税除契价改征银元外,其余承袭旧制。1947年,我解放区发布 契税征收 办法, 规定田房契税由县政府统一征收,税率:买契税按契价征收8%,典 契税按契价征收4%。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新的《契税条例暂行办法》, 淄川房屋买卖契税按6%征收, 典当税按3%征收,交换多余部分按6%征收,而 转让建筑分割(分家)则只收工本费。土地改革后,向农民颁发土地证书,土地可 自由买卖。合作化之后,土地归集体所有,契税征收仅限于房屋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