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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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房地产权转移,即行征税。清朝末年,每价银一两征收正税3分,耗费6厘,
折钱征收。民国契税除契价改征银元外,其余承袭旧制。1947年,我解放区发布
契税征收
办法, 规定田房契税由县政府统一征收,税率:买契税按契价征收8%,典
契税按契价征收4%。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新的《契税条例暂行办法》,
淄川房屋买卖契税按6%征收, 典当税按3%征收,交换多余部分按6%征收,而
转让建筑分割(分家)则只收工本费。土地改革后,向农民颁发土地证书,土地可
自由买卖。合作化之后,土地归集体所有,契税征收仅限于房屋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