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工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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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淄川执行地方税范围:田赋附加税、商税、牲畜税、粮果税、土
膏捐、油及酱油捐、杂货捐、房捐、戏捐、车捐、乐户捐、茶馆捐、馆捐、肉捐、
鱼捐、屠捐、夫行捐、其他税捐。执行的特别税目有:房屋税、国家必课税之营
业税、入市税、国家必课税之消费税、使用物税、使用人税。执行的附加税税目:
营业附加税、所得附加税。并规定:田赋附加税不超过30%,营业附加税不超过
20%,所得附加税不超过15%征收o1918年,县征收税捐4752元,烟酒税7640元,
课程银1955元。民国15年(1926年),在;四牌楼设山东印花局周村总局淄川支局,
征收以印花税为主的各种税捐, 印花税征收起点为l元,印花票面价值0.1元一
种, 税率10%。每种帐目贴印花税一O元,货物按价值10%计贴,契约、合同、
婚约等均贴印花。
民国18年(1929年),淄川属山东地方货物统捐局博山地方货物统捐局管辖,
属三等分局,以征收牙税、牲畜税、屠宰税、油税、当税等税为主。牲畜税除猪
羊归屠宰税办理外,还征牛、马、驴、骡税。牙税向牙税承包行征收,一等每年
纳税200元, 二等150元,三等100元,四等70元,五等40元,六等20元。油税分
为四等,甲等榨油户年征30元,乙等榨油户年征24元,丙等榨油户年征16元,丁
等榨油户年征lO元。
民国19年(1930年)后,征收税捐实行投标包税,各项税捐标额由省财政厅规
定,投标抛出标额最高者即为得标,填具承包书,再将征收区域划分若干小区域,
分包于他人,分包承包人在其所包之区内,又按乡镇村划片分包。这样层层分包,
层层加码,层层剥削,承包人相互勾结,捐税为少数人把持和操纵,苛捐杂税种
类繁多,一年到头频繁征收,所征捐税多为临时附加,不列入正税,多入私囊,
人民群众发出了“百姓只见捐囊包商,几不知有政府”的感叹。“七七”事变后,
日伪淄川县公署、国民党淄川县政府在占领控制区内横征暴敛,捐派无度,并向
人民摊派了讨赤捐(赤即共产党)。
建国后,废除国民党统治时期的60余种捐税,公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确立征收工商各税14种。淄川县有货物税、工商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
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辆使用牌照税8种。1950年l月,对各企业按大小
评级,按营业额多少,经过民主评议,定期定额,合理负担,依律计征。1953年
1月1日,对税收工作进行改革,将原来在生产销售各环节征收的货物税、工商营
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等合并,只征收一次商品流通税,在第一次批发或调拨环
节征收。
1957年,地方财政纳入国家预算,税收相应地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34种应
税品种转为商品流通税,企业原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合并为商品流通税,提高了
货物税的税率,对工商税的税率作了相应的调整。公私工商企业原纳的印花税、
地方附加均并入营业税内,按合并后的税率计税,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不再
交纳营业税。已纳货物税的货物,在商业贩卖、批发零售,仍纳营业税。不纳商
品流通税的商品及不纳货物税的货物,无论工业售出或商业贩卖,均照纳营业税,
代购代销一律按进销货处理。商业内部相互调拨不视为营业行为,不得征营业税
的规定改为工业内部从产制、批发到零售交纳三道营业税,其制造部分的营业税
已并入货物税者, 只交纳批发、零售两道税。在税率_方面,工轻于商。所得税
方面采取了累进税率,对工业有减征规定,有力地发挥了税收促进、发展生产的
作用,巩固了社会主义经济。
1958年,在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将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
营业税、印花税4种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62年4月,开征市场交易税。1966年之
后的“文化大革命"期间,税收制度被批判为“繁琐哲学”、“管、卡、压”等,
税务机构撤并,税务人员大幅度减少,给税收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1971年,调整城市居民房地产税,实行租标征收。起初以房屋的价值1.2%
税率征收,后改为按房屋租价的1.8%税率征收,继而因负担过重,在原租价的
基础上按20%的幅度下调租标,简化手续,定为4个级差:一级房每间每年标准租
价由18元改为14元, 二级房由13元改为10元,三级房由9元改为7元,四级房由7
元改为5元。1975年停征房地产税。
1973年,淄川区全面试行工商税,把原执行的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和对企业征
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对国营企业只
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对工商企业不再征收其他
税。简化后,淄川执行的税目由原工商统一税的65个减为26个,税率由61个减为
38个。对农机,化肥的税率由原来的5%降低到3%,水泥税率由20%降低到15%。
经过调整,淄川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使用牌照
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农业税9种。
1978年, 对银行营业收入额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税。1983年1月1日,开征
国营企业所得税。对工业企业和集体商业的批发业务,开始征收工商税。6月1日
正式执行第一步利改税,计有48个企业,其中省级企业17户,市级企业15户,以
自然门店为核算单位的小型企业16户。 暂不改和亏损单位7户。对利改税企业的
税率是:大中型企业55%,废旧商店40%,饮食企业15%,新华书店35%,酿造
企业20%, 小型企业按八级累进税率。lO月1日,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企业实
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自此,利改税在淄川初步纳入轨道。
1984年1月1日,对农村乡镇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所得税一律按八级超额累进税
率征收。lO月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全面试行第二步利改税,淄川应纳产品税的
单位52个,应纳营业税的单位200个。
农村税收,1956年前多属个体经济,纳税项目很少。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村
不断出现集体举办的工副业,税源逐年增多。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农村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改革,对农村税收政策及时地进
行了调整。为了鼓励和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对社队、乡镇村办企业规定了优惠政
策:
一、社队企业生产的肥料、农药、兽药、农机具(包括专用零配件)、电力、
雷管、导火索和经营农机具修理、饲料加工、打井、排灌耕作的业务收入,生产
的塑料薄膜,石器、草条苇编制品,用于农业生产的其他销售收入和所得利润,
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二、社队从事人力、畜力运输装卸的业务收入和所得利润免征工商税和工商
所得税。
三、社队企业从事饲养业、养殖业以及经营的孵化房、直接为社员生活服务
的豆腐房、粉坊、酱醋坊、粮棉加工、理发、缝纫、浴室、修理修配的业务收入,
其所得利润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随着第二步利改税的深入贯彻,1982年之后,为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给予
免税照顾。
乡镇村办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和所得利润,
从投产之日起可分别给予免产品税3年、所得税5年的照顾。生产砖瓦的企业利用
煤矸石50%以上的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利用30~50%的,按5%税率征收。
乡镇村办企业所得税在以下范围内给予减成照顾:①乡镇企业全年利润在lO
万元以上、 村办企业全年利润在5万元以上的,可在应征税款二成的范围内执行
减征照顾。②乡镇企业在5~10万元之间,村办企业全年利润在2.5~5万元之间
的,可在应征税款三成的范围内给予减征照顾。③乡镇企业全年利润在1~5万元
之问,村办企业全年利润在0.5~2.5万元之间的,可在应征税款四成范围内给
予减征照顾。 ④乡镇企业全年利润在l万元以下,村办企业在5000元以下的,可
在应征税款五成范围内给予减征照顾,其利润在3000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对个体商贩征税,采取定额办法,即个人申报、民主评议、税务机关审核、
按月征收。按起征点收入额为250元,收益额为150元,税率为3%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