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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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赋清咸丰十年(1860年),知县多仁巧立名目,浮收漕粮,激起农民怨愤,
爆发了刘德培抗漕起义。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淄川人丁计一万五千七百九十三,每丁征银一钱
九分,共征银三千两六钱七分。实在当差人丁一万四千六百二十八,共计征银二
千七百七十九两三钱二分,摊入地亩项下征收。
原额上地一千五百九十四顷十四亩一分六厘,每亩征银七分五厘,共征银一
万二千零二十八两九钱一分,每亩征米六合三抄,共征米九百六十二石一合,实
在成熟并新垦上地一千五百五十九顷七十余亩,征银一万一千七百六十九两二钱,
又征米九百四十一石二斗三升。
旧有中地一千六百八十九顷九十二亩八分,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共征银一万
一千八十一两二钱,每亩征米五合三勺四抄,共征米八百八十六石二斗。实在并
新垦中地一千六百五十二顷三十五亩四厘余,共征银一万零八百三十四两八钱一
分,征米八百六十担五斗四合。
旧有下地二千三百零一顷三十七亩二分二厘,每亩征银四分四厘,共征银一
万零三百三十五两八分,每亩征米三合五勺八抄,共征米八百二十四石九斗三升。
实在成熟新垦下地二千二百四十八顷四十三亩三分,共征银一万零七十七两八钱
七厘,共征米八百零五石九斗六升三合五勺。
旧有下下地一千零八十顷三十七亩六分,每亩征银二分四厘一毫,共征银二
千六百零八两七钱三厘,每亩征米一合九勺三抄,共征米二百零八石六斗二升。
实在成熟并新垦下下地一千零四十三顷八十一亩三分,共征银二千五百二十两四
钱,共征米二百一十五石六升。
实在成熟并新垦地一百六十四顷三亩四分,共征银四百九十二两一钱,马场
租地三十三亩九分二厘,共征银二两六钱六分,学田地一顷一十亩三分,共征银
十一两三分。
上共征银三万八千九百七十四两,征米二千八百三十六石二斗六升七合。
除正收,另征米百石加耗银五两,米五石。
民国沿清制,田赋征收,每亩征银上地八分七厘零四,中地七分五厘六四,
下地五分一厘七,山地二分七厘八六,均为上下两忙,即分为两季征收,荒地三
分三厘五五,为一季征收。1914年(民国3年),地丁改征银元,每两折征1.80元,
附加0.40元,漕米每石折征6元。1918年,淄川县实在征粮田亩6766顷68亩7分5
厘, 赋税地丁90557元,田赋附税9056元,漕折7233元,附捐4753元。1923年,
淄川县田赋地丁每两正附税合计2.47元,1926年增至3.91元,1927年增至8元,
后增至8.80元,米每石亦增至8元。民国17年,预征了民国18年的田赋。1930年,
将正附归并统称地丁, 每两仍折征4元,其中2.20元为正税,1.80元为附税。
1934年, 废除丁漕银米名称,统称田赋,其征率地丁每两仍征4元,名为特种田
赋,至租课地亩为数无多,统称地租,分上下两期征收。
农业税1939年,淄川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始有人民财政税收。建国初实行
合理负担政策,所征农业税甚微,实行累进税制:①将土地分类。山地每自然亩
以10斤为起点,丘陵地以16斤为起点,平原地以22斤为起点,每等累进均以增征
6斤计算。 ②将农户分类为五等,每人平均自然亩不足6分者免征,自6分1厘至1
亩者为一等户,1.1亩至1.5亩者为二等户,1.51亩至2亩者为三等户,2.1亩
至3亩者为四等户,3亩以上者为五等户。⑧按贫农、中农、富农之阶级划分负担。
山地村庄每自然亩贫农征10斤,中农征20斤,富农征30斤。丘陵村庄每自然亩贫
农征15斤,中农征25斤,富农征35斤。平原村庄每自然亩贫农征20斤,中农征30
斤,富农征40斤。④按土地类型负担。上地每亩征40斤,中地征34斤,下地征28
斤,山地征22斤。对如下情况实行减免:①遭受战灾、荒灾、天灾直接影响生活
者;②逃避荒灾,全家流亡,土地荒芜者;⑧遭敌人杀害者;④长期出侠,劳力
缺乏,产量降低,影响生活者;⑤分得土地尚未有收益者;⑥贫苦之鳏、寡、孤、
独不能维持生活者;⑦荣誉军人可准予本人2亩地。
征收粮食以谷子、玉米为标准粮,不能征收现粮者,可征现金和物资按市价
折粮,除内地征收柴草外,大部分征收柴草代金,每百斤定价10元。
1952年,实行查田定产,查清地亩,定实产量,规定了常年应产量与依律计
征、依法减免的政策,并实行有人口免征额比例,实行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
次征收, 夏季预征,全年统算。每亩平均常年应产量为132斤,从每年的总产量
中, 每人扣除100斤作为基本口粮,从剩余中按20%计征,以征小麦、玉米、高
粱、 谷子、大豆5种粮食为主。查田定产后,建立小方册,交村民和村民委员会
存留。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归集体所有,农业税征收改为以大队、小队、
农业社结算。1958年,国家颁布了农业税条例,实行比例税率,对个体农户根据
其经济状况,另加征1~5成。
农业税附加按正税15%征收,归地方财政。1952年调整乡村财政时,曾一度
取消过地方附加,1962年由15%降为lO%。
对因灾造成歉收者,本着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给予减免。
对贫困社队、军工烈属、鳏、寡、孤、独等纳税有困难者,均给予适当减免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