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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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市场物价由工商联兼管,商品价格由各经营单位管商品帐的人兼管,
商品价格一般在进货单上注明。1955年,区工商科兼管物价,各基层供销社开始
设有专职物价员,商业局有一专人管物价工作,工商科管粮食价格,供销社管农
副产品价格,商业局管工业品价格。1956年,由市场管理委员会统管市场价格。
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规定粮食、鱼、肉、蛋、蔬菜、
棉布等18类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稳定不动,对一部分糖果、糕点和针织品等按高价
敞开供应,并在部分饭店出售高价饭菜,以回笼货币,加强了对物价的统一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物价冻结。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管理
体制的改革,采取了多种价格形式,即国家统一定价,浮动价格、工商企业协商
定价、议购议销价格、集市贸易价格等,以国家统一定价和浮动价格占主导地位。
1979年9月, 贯彻淄博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规
定严禁随意提价和变相涨价,严禁用提价的办法扭亏增盈,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
不准因对价格有不l司意见而擅自停止生产、 停止收购、停止供应。1982年8月6
日, 贯彻国务院发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3月21日,放开工业生产
资料超产自销产品价格,对完成计划后超产和计划内允许自销的工业生产资料可
由企业自行定价出售,生产企业全年统算。没有完成国家生产调拨计划,但又出
现超产自销的工业生产资料,其多收价款,作为非法收入由物价部门收交当地财
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自4月起,除麝香、杜仲、甘草、厚朴4种中药材价
格由省物价局、医药公司管理外,其余中药材全部放开,实行议购议销。
1985年5月,贯彻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当前物价政策和物价管理暂行规定》,
驻淄 JII$3国营企业和区属以上集体企业生产的工业生产资料,属于国家计划生
产和调拨分配销售的都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包括规定的加价、浮动价、
临时价) ,属于完成生产计划后超产和计划内允许自销的由企业自行定价销售。
生产的农业生产资料,不论是计划内调拨分配的或是允许企业自销和超产的,都
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直接销给经营单位的,不准高于当地批发价格。直接
销售给用户的,不得高于零售牌价。市区乡镇所属的煤矿,属于国家计划生产的
煤,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完成计划后的部分,由企业自行定价销售。
饮食制品中的馒头、 硬面火烧、米饭、油条4种主要食品的价格由市物价主
管部门管理,一其他饮食制品的价格均由企业根据业务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毛利
率自行核定。
医疗收费、学杂费、理发、浴池、市内公共汽车票价、游览收费、电影、录
相和戏剧票价、房租、服装加工收费等,由市物价局管理。区属旅馆房费、洗染、
旧货委托、农业机耕排灌收费、搬运力资、工艺协作收费等,由市业务主管部门
分别管理。各种修理收费、区机关招待所房费、各种车辆看管费、劳务收费等,
由区物价局管理。
乡镇和街道企业,凡用国家计划供应的原材料生产并纳入国家计划分配的产
品,原则上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少数产品执行有困难的,由区物价局审核转报
市物价局核定临时价格。未纳入国家计划分配的,以及用以市场调节为主要来源
的自采材料生产的产品,一律由企业自行定价销售。
基层供销社组织加工生产的副食品、农副产品,凡按国家牌价购进原料生产
的产品,执行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凡自筹原料以市场调节为主要来源的,可以
自行定价销售。
1985年6月, 为进一步搞活小商品价格,对放开经营、实行市场调节的小商
品,取消同一市场、同一商品、同一价格的有关规定,其批零价格由批零企业根
据经营和供求情况,本着薄利多销、优质优价的原则自行确定。
自1980年开始实行群众物价管理,全区设义务物价检查员42人。1985年9月,
区政府成立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11月,
评选出信得过单位8个,即淄城百货楼、寨里供销社百货楼、罗村供销社百货楼、
磁村供销社新建门市部、淄川第一饮食服务公司淄川饭店、淄川百货公司一路百
货店、洪五商店、洪山百货公司副食品店。
每年的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四大节日之前,都对市场主副食品的价
格、质量以及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日用工业品价格进行检查,对违反物价纪律
的行为和案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单位和个人给予纪律、经济、法律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