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城镇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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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1月颁发的《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
计划供应的命令》第二条,对一般市民,实行发给购粮证、凭证购买的办法,对
于熟食业、食品业及工业等需粮食,旅店、火车等供应旅客膳食用粮及其他工业
用粮,参照过去一定时期的平均需用粮,定额给予供应,不许私自采购。
1955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的命令》。10月,
淄川区对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的非农业人口,以及淄城、洪山、昆仑三个市
民家属比较集中的地区,实行了“以人定量”的供应办法,即按照劳动差别和年
龄大小,确定各类人口供应标准及供应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