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统 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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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11月19日,政务院发布命令,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粮
食收购(简称统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销)。
淄川区(县)贯彻统购统销政策的几项措施:
(一)1954年5月确定了43处国家粮食贸易市场。
(二)对私营粮商,全部纳入代国家粮食部门销售,付给30%的手续费。
(三)将私营粮食加工厂、户全部进行清理,转为代国家加工。
(四) 粮食部门委托各地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全县共有81个供销合作社和6
处职工合作社办理代购代销业务。
(五)工厂、矿山、企业等用粮以及缺粮农民凭批准的购粮证到指定的供粮点
买粮。
1955年8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的命令:实行
粮食一定三年定产、定购、定销政策。
淄川区的执行办法是:以1953~1955年三年平均产量为计算每户定购定销数
量的依据,留足种子(每亩8~10斤,最高不超过15斤)、饲料(每头牛80~100斤,
驴200斤,骡马360斤,猪80~120斤,种畜、种猪、母猪加倍)后,口粮人均达到
360斤的为定购户, 低于300斤或280斤的为定销户,300斤以上,不足360斤的为
自足户。
根据国务院规定,定购任务自1955年起在三年之内任务不变,增产不增购,
如遇大丰收年份,经上级批准可以增购,但增购数不应超过增产部分的40%。余
粮户完成粮食交售任务后剩余的粮食,自足户因增产节约多余的粮食,有权自由
处理。对鳏寡孤独、荣残复员军人和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减粮食交售任务或增
加粮食供应量的,予以适当照顾。
统购粮全年统算,分夏、秋两季交售。统购粮食的品种有小麦、高粱、谷子、
玉米、大豆、薯类和小杂粮。大豆和薯类按规定比例交售:大豆不低于总任务10
%,薯类不超过20%,鲜地瓜每4斤抵交薯类任务工斤,其他粮种不限。
统购粮食要求晒干扬净,水分、杂质、饱满粒应符合国家规定,淄川区1958
年5月31日小麦与小杂粮规格标准: 小麦,当地中等牌价,水分13.5%,杂
质1%,饱满成实粒92%。
草麦米大麦,水分13%,杂质1%,饱满成实粒92%。
大豌豆宾麦,水分13.5%,杂质1%,饱满成实粒92%。
1959年小麦杂粮标准:
水分:小麦、大麦、红粮、杂粮、江米、吉豆、红小豆、白小豆、大青豆、
蚕豆、 豇豆、扁豆、小米等中等水分13.5%。草大麦、米大麦、荞麦、谷子、
稷子、黍子、水草稻、糁子等中等水分13%。大豆、玉米中等水分14%,地瓜干
12%。
杂质:荞麦、大青豆、蚕豆、小米等0.5%,其它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