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辑 民用建筑用地 资料库:淄川区情资料库 章节:淄川区志(—198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section/1/article/22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section/1/article/22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个人建房用地在村镇建设规划的统一指导下有计划的安排。其原则是充分挖
掘原有村镇的用地潜力,首先利用旧村址、旧宅基、闲院、空地。
    新划宅基地的面积,属于城镇范围内的每一建房户为0.2亩(133平方米) ,
一般村庄每一建房户为0.2~0.25亩(133~166平方米)。
    农村公用设施占地,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一般村庄主街宽10~12米,副街
宽6~8米,巷路宽4~6米。
    凡农村村民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要
求新划宅基地,须经本人申请,由村委会提出安排意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
大会讨论通过,乡(镇)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并发给个人土地使用证书。
    个人买卖房屋转移宅基地使用权,同样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并照章交税。
    乡(镇)办企事业单位占用土地,均须经区政府审批,办理征用土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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