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辑 国家建设土地征用 资料库:淄川区情资料库 章节:淄川区志(—198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section/1/article/22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section/1/article/22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用地单位须持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 向区建设局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城乡建设规划,在城市规划管 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选址。 建设地址选定后,由区土地管理机关组织征用土地单位、被征土地单位以及 有关单位,商定预计征用的土地面积和补尝、安置方案,签订初步协议。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用地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或 建设图,向区土地管理机关正式申报建设用地面积,经区人民政府审批核定后, 在土地管理 机关的主持下,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