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房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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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房建国前,淄、洪、昆三镇的公房有衙门、学校、庙宇、祠堂、教堂
等公共建筑。 解放后, 县政府接管旧政府的房产,共有公房5743间,建筑面积
58537平方米。其中房产部门管理的公房4543间,建筑面积47561平方米。各单位
自管的公房1200间, 建筑面积10976平方米。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公共建筑不
断增加, 房产权分为全民所有和单位集体所有两种。 1983年,公共房屋增加到
11.4万间, 建筑面积达227万平方米。其中,房产部门管理的公房增加到1,3万
间,建筑面积为25.2万平方米。单位自管的公房增加到10。1万间,建筑面积为
201。9万平方米。
二、城镇区私有出租房产改造
淄川对城市私有出租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始于1960年。纳入房产改造的有淄
城、洪山、昆仑、西河4个镇28个自然村,涉及到709户,房屋3536间,建筑面积
46319平方米。 1962年退还了405户,1731间,建筑面积23679平方米;以后又相
继退还了4户,15间,面积202平方米;1982年作清退处理的有199户,823间,面
积10133平方米。应退而查找无人及其他原因未退的有2户,8间,106平方米。按
规定不应退还的尚有99户,房屋986问,建筑面积11599平方米。
三、房产租赁
公房建国前,国民党统治时期,官房只出租给旧政府官员居住,其他城市贫
民无权租赁。建国后,凡户口在淄、洪、昆三镇的城市居民及机关职员,均可租
赁公房居住。 自建国至1983年, 在淄,洪、昆三镇租赁统管房者共有2683户,
13297间,251990平方米。
私房建国前;淄、洪、昆私房出租759户,房屋3680间,共计48319平方米,
每平方米出租费0。 24元。建国后,仍有部分私房出租。至1960年私房改造后,
仅允许私人少量房屋出租。自1982年开始允许产权私有者依法出租、买卖、继承、
赠予和交换,出租手续由租赁双方协商办理。
租金建国前至建国初,房屋租金以间为计价单位。1955年以前,每间房屋月
租1.50~2.50元。1955年9月1日,开始对统管公房划分等级,对使用面积以平
方米为计价单位。全区房屋租金平均每平方米0.1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