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中日合营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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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2月4日,《解决山东悬案条约》签订后,在日本帝国主义及其垄断资
本家的操纵下,中日两国各自为行将成立的中日合办矿业公司而开展筹备活动。
在条约中规定这个合办公司是为“中国政府特许注册之公司”,但日本政府力图
把它摆脱于中国法律之外,变成由它一手控制的组织。
1922年2月9日,山东籍军阀、政客、官僚资本家赵尔巽、吕海寰、柯邵态、
王占元、潘复等人,在天津与前国务总理靳云鹏住宅集会,拟成立中It合办鲁大
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为1000万元,并呈文给农商部、外交部,同时还致函日
本驻青岛守备军民政部部长秋山雅之介, 要求日本谅解和支持。3月16日,鲁大
公司的创办呈请得到了农商部的认可。这时,日本资本家代表团周旋在中日两国
政府代表之间, 最后取得了解决山东悬案细目协定的缔结, 付给日本政府矿山
“偿金”500万日元。
1923年5月7日, “山东矿业会社” 在日本东京正式成立后,日方派遣田边
(久厚组)、田中(田中汽车会社)、实相寺(大仓)三人来华同靳云鹏等促进谈判,
经双方资本团协商, 确定于1923年8月12日在天津召开大会,筹划近一年的鲁大
公司在日本垄断资本的控制下作为中日合办公司正式成立,成了名为合办,实为
由日本侵略者一手控制的公司。
1923年8月16日,鲁大公司控制了淄(川) 坊(子)金(岭镇)三个矿。同时,日
驻华芳泽公使同鲁大公司缔结了一个契约书,重新确认了根据《山东悬案细目协
定》 所规定的中方应付给日本政府500万元“偿金”和“偿金”的还付方式。契
约规定在未付完“偿金”之前,不经日本政府允许中方不得将矿山抵押、解散,
不得发行债券或进行800万元以上的借款活动。 此外,鲁大公司的所有机械、电
气、土木、运炭、坑务等项均由日本人操纵把持。
鲁大公司经营淄川煤矿后,日本人为了掠夺煤炭,禁止中国人探矿,并破坏
中国人已开的矿井。如张××在大高庄西坡开办的煤矿投产不久,便被日本人将
全部机器连同矿井一起给炸毁了。
1935年5月北大井发生透水事件后,日本人在周瓦庄附近开凿斜井(即现在距
淄城东北方约十余华里的北斜井)和若干个小井作为应急出煤的措施。
淄川煤矿在鲁大公司成立后被称为“淄川矿业所”,1939年改为“淄川炭矿”,
也叫“淄川煤矿”。
淄川煤矿的矿长由日方担任,第一任矿长是鲁大公司董事半田盛次郎。此人
从1917年开始就以守备军民政部铁道部采矿课长的身份负责经营淄川煤矿,鲁大
公司成立后还是他担任了淄川矿业所所长职务, 直到1930年2月为止。继任的是
米仓清族,是鲁大协理兼专务董事。1931年10月米仓死去,改由伊东直继任。这
个矿的副所长(即副矿长)计2人,中日双方各1人。中国方面是靳云鹏的心腹殷同,
他于1928年12月辞职后,中方副所长一职一连空缺了五年没人担任。
鲁大公司淄川煤矿1924年~1936年的矿区面积为418平方公里, 比民国3年
(1915年)颁布的矿业条例中有关矿区面积不超过lO平方公里的规定超过了40倍。
1938年1月30日, 日本陆军驻淄川守备队长发出命令,命令“淄川县地方矿
业统归鲁大公司管辖统制,以后矿业者均应服从鲁大公司之指挥……”。
1940年3月, “山东煤矿产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在洪山设有出张所。
1944年4月, 公司解散, 生产部分移交“山东矿业会社” 接办,营业部分移交
“华北石炭贩卖公司”接办。
1939年,鲁大公司在山东矿业会社废掉“淄川矿业所”的名称,改为“淄川
炭矿”。在原系之上增加课一级组织,课、所、系的主要人员由日方担任,控制
经营管理大权。1939年儿月,鲁大公司董事川村元弘担任淄川炭矿矿长。1940年
1月, 官泽惟重任鲁大公司协理兼专务董事和山东矿业会社、山东煤矿产销股份
有限公司的董事长。1941年8月由炭矿次长六尾荣次继任。
1943年淄川炭矿有外工12424名, 里工922名,共计13346名。工作时间分为
大班制和小班制。外工为大班制,每班劳动24小时;里工为小班制,每班劳动12
小时,并设有大柜、半柜和大小把头。从1940年以后,先后恢复了旧井并开凿了
新井,共有井21眼。
从1938年至1945年, 日本人从淄川炭矿掠夺煤炭共达76l万余吨。1940年至
1943年,从南定炭矿掠夺煤炭28.9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