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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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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胶县民政局依法办理了各项建设征用、划拨土地手续。1957年10月,国务院修正公布了《国家征用土地办法》,各项征地用地手续仍由民政局办理。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胶县人民政府于同年4月也相应制定了《村镇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凡6章22条。城关镇的建设除按照县城的总体规划和管理条例进行建设外,参照执行这个规定,使城区房地产管理有了更加具体法律依据。城内各方面建设凡需征地者都得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1983年农牧局成立土地管理科,1987年成立土地管理局,加强了全市征用土地管理工作。
  一 国家建设用地
  全县企事业建设征用土地1953—1986年共有26110.46亩,其中耕地23481.88亩,非耕地2628.58亩。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征地主要有三项,一是1953年建胶县飞机场征地7685亩,1980~1985年胶济铁路复线征地2103.86亩,1986年开挖的省引黄济青工程征地6951.55亩,三项共征地16740.41亩。
  为控制城市规模和节约用地,1983年明确规定,城区宿舍一律不准建平房,建楼房以4层为主,并提倡农民建2层楼房。单位建宿舍楼原则上不准征地,个别单位非征不可的,也要在规划的小区以内。为达控制用地目的,制定了城镇管理办法,基本建设程序,私人建房管理办法,建房者要办理定点通知书、准建证、许可证等手续。私人零星建房,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经批准方可动工。
  1987年对全市非法占用土地进行了检查清理,1982~1986年各单位建设非法占用土地3967.44亩,其中耕地1649.6亩,非耕地2317.84亩。均做了妥善处理。
  二 农村建设用地
  建国以前,农民盖房都是在祖传的旧宅基地和私有土地上营造。建国初期,仍沿用了这种做法。农业集体化以后,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建房除用旧宅基地以外另要占耕地者必须通过村或生产大队批准。这种管理办法虽然对土地的滥占和浪费现象有所控制,但却出现了各村为政、亲者宽、疏者严,审批标准不一的现象,造成土地的浪费和干部群众的矛盾。
  1978年,全县各行政村逐步制定和实施建设规划,凡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者,改由所在公社批准;凡需用耕地者,必须由所在公社报县民政局批准,制止耕地的滥占和浪费现象。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后,8月,胶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村镇建设用地暂行规定》,农房建设用地改由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科审批。1983年3月28日,胶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坚决制止滥占耕地建房的决议》,决定从1983年起,几年内,农村建房不准再占用耕地,只能在现有的宅基地、空地内调剂解决。各生产大队或自然村经过自报公议,作出十年内分批建房的计划。各公社、生产大队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公社道路及过境公路用地、绿化用地,以及国家干部、农村基层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确需在农村建房的,都按程序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和征用土地手续,批准后施工。这种从严管理的办法,保护了耕地,保障了农业生产。1983~1987年,共审批农民建房36282户,用地9585.25亩。其中,耕地2474.46亩。在这期间,1986年是农房建设用地高峰年,全县审批农民建房8026户,用地面积2191亩,其中占用耕地1681亩。
  随着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占地日渐扩大,人口不断增加,可耕地面积和人均土地占有量越来越少。1949年,全县农民人均占有耕地3.01亩,1987年降为1.39亩。40年间减少耕地270952亩,平均每年减少7130亩,1985~1986年,耕地减少51000亩。198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了《胶州市农房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加强了全市农房建设用地管理和计划管理。是年,青岛市分配给胶州市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指标2800亩,其中耕地2085亩,非耕地715亩。全市实际审批1894.52亩,其中耕地684.71亩,非耕地1209.81亩,比青岛市下达的指标节余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