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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房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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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房管理
  1953~1956年公共房产管理由胶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直属胶州专署领导。1957年成立胶县房产管理科,隶属县政府领导。1959年成立财金局房产管理股,隶属财政金融局领导。1972年2月成立胶县房产管理局,由胶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领导。1975年3月成立胶县房产管理科隶属胶县基本建设局领导。1976年6月改为胶县城建管理所,仍由胶县基本建设局领导。1980年12月成立胶县城建房产管理局,隶属胶县基本建设委员会领导。1984年7月公房管理部门改称为胶县房产管理所,隶属胶县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1987年4月1日改称胶州市房产管理所。
  胶州市自房产部门成立以来,有专人收取房租,坚持以租养房的方针。公房的修缮,每年年底由房产管理部门组织专人对全城公房进行全面检查,作出修缮计划,翌年逐一修缮。公房中的无租代管房,由单位或个人自住自修,产权属房产管理部门。
  公房的收租,1970年以前,房产管理部门对全城5个居民区办事处派一名收租员。每到月底,由收租员逐户收取房租。1970年以后,把全城公房划分成3片,每片有1名收租员。收租办法,一是通过银行托收。每季度由房产财务部门开列单据,通过银行直接从用房单位划拨款项;二是单位代扣。根据住户工作所在单位,由收租员直接开单送交其单位会计,从住房职工工资中扣除房租;三是户收。少量没有正式工作或在外地工作的住户,由收租员直接到户收取。
  1984年7月,成立了胶县房产管理所,负责全城公房修缮和收取房租。1987年共翻建旧房328间,计3710平方米,大、中修缮886间,计9600平方米。新建住宅楼12栋,计164套,9755平方米。
  二 私房管理
  建国前,民用私房均系居民自住自修,房屋买卖典租由有关当事人证明,双方办理税典。
  建国后,私人房屋受国家法律保护。自建、自住、自修,政府不收任何款项。但对地主及资本家多余的房屋,则予以没收,分配给贫困户住用,房产权移交新主,另有部分地主、资本家逃亡遗弃的房屋,则由政府没收后再分配给缺少房屋的居民,这种房产权归属政府。
  1975年《胶县革命委员会基本建设局关于落实房产政策的报告》记载:“胶城用普查代替了私改,以代管、没收、赎典、收回自住、自修等名义,将私房收归公有,是不符合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即[国房字21号文件])和有关文件精神的”。为此,胶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对胶城收归公有的原私有房产落实了政策。1980年落实私房政策511户,共计房屋2639间。1981年落实在“文化大革命”中以“没收、代管、赎典、自住、自修”5种名义收归公有的私房共626户,计房1995间。1983年落实83户,计房305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