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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晚婚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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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胶县开始提倡晚婚。1963年,提出“男25·-28岁,女23,-25岁结婚”的要求。1968年,要求城镇男女青年在25岁以后结婚,农村男女青年在23岁以后结婚。1972年始,坚持“晚(晚婚晚育)、稀(间隔四年)、少(一对夫妇最多生两个)”的生育原则,落实晚婚措施,由民政部门把好结婚登记关,严格登记手续,对不到晚婚年龄而申请登记结婚的,进行晚婚教育动员,予以劝阻。1978年,对持生产大队或单位介绍信要求登记结婚者,由公社计划生育办公室、妇联、民政等部门组织专门人员,举办学习班,进行晚婚晚育教育,安排生育计划,然后发给结婚证。1981年,胶县规定,无论城镇、农村,男25岁、女23岁为晚婚年龄。1981年,女性晚婚率为73%,至1984年,达77%。1985年后,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坚持登记结婚者,民政部门便准予登记,1987年妇女晚婚率为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