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劳保医疗
1951年,胶县邮电局34名职工首先实行劳保医疗。1952年胶县榨油厂30名职工、1955年胶县供电所24名职工,相继实行劳保医疗。1958年,胶县执行政务院颁发的《劳动保险条例》,劳保医疗制度在全县迅速推广。至1965年,商业、粮食系统和邮电局、供电所、锻压机械厂等11个单位,827名职工实行了劳保医疗。1975年,劳保职工达1681人。1986年全县58个国营、集体工厂企业单位实行劳保医疗,职工15724人。胶县劳保医疗经费从企业福利费中提取2—3%(最多不超过5%)。
1985年后,部分单位对劳保医疗进行了改革。由原来职工本人的医药费实报实销,职工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报销50%,改为门诊医疗定额包干,节余归己或按比例提成:超支自理:因病住院仍实报实销,直系亲属医药费的报销比例基本不变,个别单位也做了适当调整。
二 公费医疗
公费医疗范围1952年7月,胶县党政机关、文教卫生事业等单位由国家预算开支工资的工作人员,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共2700余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至1985年,全县9116人享受公费医疗。1987年底,全市10170人享受公费医疗。
公费医疗经费标准1952年7月到1976年,公费医疗经费标准人年均为18元。1977~1984年,人年均标准为30元。1985~1986年8月,人年均标准为45元。1986年9月1日始,县政府对公费医疗经费标准做了调整:县、团级以上在职和离退休干部人年均标准120元;局级离退休干部、职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人年均标准80元,其他干部、职工人年均标准50元。
公费医疗管理1952年7月,胶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草案)》,成立了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公费医疗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拨给县卫生科统一掌握使用。县卫生院,各区卫生所及联合诊所进行医疗。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持《公费医疗证》,到指定医疗单位就医,凭据到县卫生院报销药费。1964年2月,对公费医疗的门诊、转诊、住院和药品的使用等,做了具体规定,规定门诊用药一般不超过二天的剂量,特殊情况由主治医师、医疗组长或科室负责医师适当处理:凡服用人参、人参精、鹿茸、鹿茸精、参茸药酒、蜂皇精、益寿丹、虎骨酒、桑椹膏、雪梨膏等50余种常服滋补药品,一律自费。1960年以来,因公费医疗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费标准偏低,年老体弱多病干部职工增加,药品的更新换代和新的检查诊断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以及药品价格上调等,经常出现经费超支。1982年全县超支4万元,超标准16%;1983年超支5.1万元,超标准21%,1984年超支39.4万元,超标准66%;1985年超支15.7万元,超标准38%,1986年超支22.7万元,超标准52.4%。1986年9月1日,对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进行了改革,除经费标准调高外,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实行经费分摊,由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选择医疗单位,双方签订医疗协约,再按享受公费医疗人数和编制预算标准,将经费平均拨给双方。就诊时,双方对符合报销范围的药费各报销50%。转诊治疗必须取得协约双方的同意,医疗费用仍各报销50%,私自到其他单位诊治或自购药品,不予报销,因公出差、急诊药费,需带急诊病历,经双方批准,各报销50%。对癌症病人的治疗,根据实际情况,对双方的超支部分,经核实后,给予适当的补助。医疗单位建立了公费医疗处方制度,享受公费医疗者,住院,门诊一律用公费医疗处方笺;自费药品一律用自费处方笺。
三 合作医疗
1968年,胶县城关公社杨家林大队,开始实行合作医疗。1969年,胶县有43个生产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1970年全县17处公社有667个生产大队办起了合作医疗,并建立了大队卫生所。同时,各公社成立了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各生产大队成立了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制订了《合作医疗章程(草案)》。
合作医疗初期属队办,资金主要靠集体(村、队)投资,社员个人集资或集体与个人共同筹集。部分村队对五保户、困难户和烈军属的合作医疗基金,由公益金或社会救济金中支付。凡参加合作医疗的社员,以户为单位发给合作医疗证,凭证到本队卫生室(所)就诊,免收医药费。大队卫生室一般有房屋2~3间,赤脚医生1~3人,有的配备1名女医生或接生员,医务人员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均记一整劳力工分。卫生室一般有常用西药、中药和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血压计、产包及简易外科手术包等。
1971年,胶县发展到社、队联办合作医疗。参加社、队联办合作医疗的大队每人每年医疗费按0.4元的标准,交公社卫生院统一使用,公社从公益金中拨出部分资金补充。凡需住院或转院治疗的病人,由公社卫生院报销药费100~150元,多者200元。属公伤病人药费全部报销。
1975年,胶县大力发展中草药,坚持土医、土药、土方上马和自采、自种、自养、自制创业,全县有695个大队卫生室(所),自种中药材1075亩,年产中药材44806公斤;有558个大队卫生室(所)办起了土药厂,自制中成药30余种,以补充合作医疗经费的不足。1978年开始,办合作医疗的大队逐年减少,到1983年全县共有8个村坚持合作医疗。
1981年开始,对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丁全面整顿,乡村医生的报酬由记工分改为现金补贴,每人每月5元、10元、20元不等。这年全县尚有5处公社283个生产大队坚持社、队联办合作医疗,有612个生产大队实行队办合作医疗。1983年开始,对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了全面改革,实行以集体办为主,多种形式并存。全县有759个卫生室(所),把药品、医疗器械和现金清点核算后,作为集体的资金,交乡村医生保本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看病收费。具体有三种形式:一是卫生室业务收入归村委会,医生报酬与村副职干部相等,二是保本经营加补助,医生从业务纯收入中提取70—80%,留20~30%作为发展业务资金,村委会给医生适当补助,三是保本经营,收入归医生个人,村委会不予补助。同年,县卫生局制定了《胶县农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和《乡村医生工作质量考核标准》,每年两次考核。统一印发了门诊登记簿、处方笺、收款单据,帮助建立了总帐、收支帐、实物帐。
1985年4月,苑戈庄镇实行了镇办合作保健医疗制度。全镇26个行政村,1.9万人,每人每年交2元保健基金,由镇卫生院管理使用。镇卫生院为全镇村民建立了“健康卡片”。1987年春,做健康体检9143人,其中男4042人,女5101人。发现患病者1559人,患病率为17.05%。镇卫生院并对全镇工业卫生、学校卫生、妇幼卫生和麻风病、结核病、精神病作了调查,发现全镇中、小学学生视力不良者占学生总数的24.42%。此外,查出肺结核病7例;麻风病1例,均及时采取了防治措施。是年,国家卫生部把这种合作保健医疗制度通报全国。各级电视台和省级报刊均予播放。胶州市卫生局也在全市其他乡镇积极推广。
第一节 医疗制度
一 劳保医疗
1951年,胶县邮电局34名职工首先实行劳保医疗。1952年胶县榨油厂30名职工、1955年胶县供电所24名职工,相继实行劳保医疗。1958年,胶县执行政务院颁发的《劳动保险条例》,劳保医疗制度在全县迅速推广。至1965年,商业、粮食系统和邮电局、供电所、锻压机械厂等11个单位,827名职工实行了劳保医疗。1975年,劳保职工达1681人。1986年全县58个国营、集体工厂企业单位实行劳保医疗,职工15724人。胶县劳保医疗经费从企业福利费中提取2—3%(最多不超过5%)。
1985年后,部分单位对劳保医疗进行了改革。由原来职工本人的医药费实报实销,职工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报销50%,改为门诊医疗定额包干,节余归己或按比例提成:超支自理:因病住院仍实报实销,直系亲属医药费的报销比例基本不变,个别单位也做了适当调整。
二 公费医疗
公费医疗范围1952年7月,胶县党政机关、文教卫生事业等单位由国家预算开支工资的工作人员,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共2700余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至1985年,全县9116人享受公费医疗。1987年底,全市10170人享受公费医疗。
公费医疗经费标准1952年7月到1976年,公费医疗经费标准人年均为18元。1977~1984年,人年均标准为30元。1985~1986年8月,人年均标准为45元。1986年9月1日始,县政府对公费医疗经费标准做了调整:县、团级以上在职和离退休干部人年均标准120元;局级离退休干部、职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人年均标准80元,其他干部、职工人年均标准50元。
公费医疗管理1952年7月,胶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草案)》,成立了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公费医疗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拨给县卫生科统一掌握使用。县卫生院,各区卫生所及联合诊所进行医疗。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持《公费医疗证》,到指定医疗单位就医,凭据到县卫生院报销药费。1964年2月,对公费医疗的门诊、转诊、住院和药品的使用等,做了具体规定,规定门诊用药一般不超过二天的剂量,特殊情况由主治医师、医疗组长或科室负责医师适当处理:凡服用人参、人参精、鹿茸、鹿茸精、参茸药酒、蜂皇精、益寿丹、虎骨酒、桑椹膏、雪梨膏等50余种常服滋补药品,一律自费。1960年以来,因公费医疗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费标准偏低,年老体弱多病干部职工增加,药品的更新换代和新的检查诊断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以及药品价格上调等,经常出现经费超支。1982年全县超支4万元,超标准16%;1983年超支5.1万元,超标准21%,1984年超支39.4万元,超标准66%;1985年超支15.7万元,超标准38%,1986年超支22.7万元,超标准52.4%。1986年9月1日,对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进行了改革,除经费标准调高外,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实行经费分摊,由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选择医疗单位,双方签订医疗协约,再按享受公费医疗人数和编制预算标准,将经费平均拨给双方。就诊时,双方对符合报销范围的药费各报销50%。转诊治疗必须取得协约双方的同意,医疗费用仍各报销50%,私自到其他单位诊治或自购药品,不予报销,因公出差、急诊药费,需带急诊病历,经双方批准,各报销50%。对癌症病人的治疗,根据实际情况,对双方的超支部分,经核实后,给予适当的补助。医疗单位建立了公费医疗处方制度,享受公费医疗者,住院,门诊一律用公费医疗处方笺;自费药品一律用自费处方笺。
三 合作医疗
1968年,胶县城关公社杨家林大队,开始实行合作医疗。1969年,胶县有43个生产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1970年全县17处公社有667个生产大队办起了合作医疗,并建立了大队卫生所。同时,各公社成立了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各生产大队成立了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制订了《合作医疗章程(草案)》。
合作医疗初期属队办,资金主要靠集体(村、队)投资,社员个人集资或集体与个人共同筹集。部分村队对五保户、困难户和烈军属的合作医疗基金,由公益金或社会救济金中支付。凡参加合作医疗的社员,以户为单位发给合作医疗证,凭证到本队卫生室(所)就诊,免收医药费。大队卫生室一般有房屋2~3间,赤脚医生1~3人,有的配备1名女医生或接生员,医务人员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均记一整劳力工分。卫生室一般有常用西药、中药和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血压计、产包及简易外科手术包等。
1971年,胶县发展到社、队联办合作医疗。参加社、队联办合作医疗的大队每人每年医疗费按0.4元的标准,交公社卫生院统一使用,公社从公益金中拨出部分资金补充。凡需住院或转院治疗的病人,由公社卫生院报销药费100~150元,多者200元。属公伤病人药费全部报销。
1975年,胶县大力发展中草药,坚持土医、土药、土方上马和自采、自种、自养、自制创业,全县有695个大队卫生室(所),自种中药材1075亩,年产中药材44806公斤;有558个大队卫生室(所)办起了土药厂,自制中成药30余种,以补充合作医疗经费的不足。1978年开始,办合作医疗的大队逐年减少,到1983年全县共有8个村坚持合作医疗。
1981年开始,对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丁全面整顿,乡村医生的报酬由记工分改为现金补贴,每人每月5元、10元、20元不等。这年全县尚有5处公社283个生产大队坚持社、队联办合作医疗,有612个生产大队实行队办合作医疗。1983年开始,对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了全面改革,实行以集体办为主,多种形式并存。全县有759个卫生室(所),把药品、医疗器械和现金清点核算后,作为集体的资金,交乡村医生保本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看病收费。具体有三种形式:一是卫生室业务收入归村委会,医生报酬与村副职干部相等,二是保本经营加补助,医生从业务纯收入中提取70—80%,留20~30%作为发展业务资金,村委会给医生适当补助,三是保本经营,收入归医生个人,村委会不予补助。同年,县卫生局制定了《胶县农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和《乡村医生工作质量考核标准》,每年两次考核。统一印发了门诊登记簿、处方笺、收款单据,帮助建立了总帐、收支帐、实物帐。
1985年4月,苑戈庄镇实行了镇办合作保健医疗制度。全镇26个行政村,1.9万人,每人每年交2元保健基金,由镇卫生院管理使用。镇卫生院为全镇村民建立了“健康卡片”。1987年春,做健康体检9143人,其中男4042人,女5101人。发现患病者1559人,患病率为17.05%。镇卫生院并对全镇工业卫生、学校卫生、妇幼卫生和麻风病、结核病、精神病作了调查,发现全镇中、小学学生视力不良者占学生总数的24.42%。此外,查出肺结核病7例;麻风病1例,均及时采取了防治措施。是年,国家卫生部把这种合作保健医疗制度通报全国。各级电视台和省级报刊均予播放。胶州市卫生局也在全市其他乡镇积极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