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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疫病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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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传染病预防
天花1941年(民国30年),胶县开始在部分学校的学生中接种牛痘预防天花。1942年,胶州组织医务人员,为7923人接种牛痘。1949年,在铺集、马店、匡家茔、牛沟、刁家庄等村仍发生天花病。建国后,胶县卫生科组织全县医务人员,每年春秋两次进行全民和重点人群牛痘接种。
1953年以后,天花病再未发生。1982年停止牛痘接种。
霍乱、副霍乱1902~1949年,胶县有10次霍乱病流行。40年代初,胶县医界曾在胶城和部分集镇推行预防注射,但收效不大。1949年8月,龙山、艾山、城南三区部分村庄,发现霍乱流行,县人民政府卫生科派出两个医疗组分赴疫区,组织当地医生边防边医,很快制止了疫情蔓延。1950年,施行全民接种霍乱菌苗。1952年,随着爱国卫生运动的开展,对重点人群进行预防接种,并加强了饮食品卫生的监测、监督,控制了霍乱病的发生和流行。1963年,在东营村设检疫站,负责对渔民、船工的检疫工作。每年5月1日至10月30日,对大沽河、胶莱河、胶河、云溪河河水、沿海海水和公共厕所定期采样化验,搜索疫源。1964年,县卫生防疫站和中心医院成立了防治副霍乱机动队。中心医院、营海公社卫生院开设了肠道门诊。1976年营海公社、城关公社的卫生院都增设了防治机动队。1979年各公社医院均开设肠道门诊。在霍乱副霍乱流行季节,各公共场所设疫情报告员。1979年7月7日,营海渔业大队出现一例副霍乱病人。1985年9月,先后在胶城镇二条街和冷家村乡、河西郭乡、马店镇、小麻湾镇、李哥庄镇共8个自然村,共发现14名副霍乱病人,经治疗和及时采取以切断传染途径为主导的综合性预防措施,患者痊愈,疫情消除。
伤寒、副伤寒1935年(民国24年)秋,胶县西南乡临洋村伤寒流行,全村200多户,死于伤寒病者不下百人,徐海一家7口,病死6口。1950年,胶县普遍接种伤寒、霍乱两联菌苗。1952年改种伤寒副伤寒甲乙菌苗,年复一年从未间断。同时,加强对饮水、饮食卫生的管理,对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治疗,控制了疫情蔓延。1951—1983年共发生伤寒、副伤寒470例,死亡1人。1978年只铺集公社局部流行。1984年以后再未发现伤寒、副伤寒病人。
细菌性痢疾细菌性痢疾为胶县多发性传染病。1949年8月,胶县南乡不落林村、崔家夼村、战家村、李子行村痢疾流行。1951~1987年,累计发生痢疾22086例,死亡37人,其中1977年,共发病8239例。1981年发病率最高为17.64/10000。1987年发病率最低为3.2/10000。1980~1987年8年平均发病率为10.7/10000。
传染性肝炎1959年胶县开始传染性肝炎的疫情登记。到1987年,共发病6322例,死亡8人。其间有4个发病高峰;1961—1962年,1972~1973年,1977~1978年,1982~1983年。1977年发病最多,年发病率达45.9/10000。1980~1987年发病总数占传染病总数的11.20%。1978年胶县卫生防疫站采用对流免疫电冰技术,对胶县运输公司103名健康职工和县直单位26名有慢性肝炎病史者进行乙型肝炎抗原的检测,结果103名健康者,阳性2人,阳性率为1.94%。1983年对815名学龄前儿童、学生、饮食服务业职工,进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40人,阳性率4.91%。1984年征兵体检,对全县1011名应征青年进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53人,阳性率5.24%。
白喉白喉在胶县久有流行。1951年始有疫情登记,至1973年共发病538人,死亡59人。1960年、1961年曾发生局部流行,发病率分别为3.81/10000和1.95/10000。病员死亡率为10.22%和4.3%。1972年接种精制白喉类霉素和施行“白、百、破三联基础免疫”以来,1973年仅发生6例病儿,直至1987年连续14年再无病例发生。
脊髓灰质炎1956~1983年全县共发生脊髓灰质炎3“例,死亡11例。1991年开始在城关等发病重点地区对两足月以上至7周岁儿童服用“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进行自动免疫。1968年起在全县适龄儿童中全面推广服用,并进一步加强了疫情和传染源的管理,除1970年发病92例死亡2例外,到1983年每年发病人数均未超过10例,1984~1987年无脊髓灰质炎病例发生。
黑热病黑热病,俗称大肚子痞。1950年以前在胶县流行较广,危害严重。1951年始有疫情登记。到1963年共发病1759人。死亡36人。1948年,胶县人民政府卫生科设黑热病治疗组。1950年,成立了以县卫生院为基础的县、区、村三级黑热病防治网,免费治疗和提供“斯锑黑克”药品,同时在病区开展群众性药灭白蛉子和捕杀病犬活动。1956年、1957年、1963年三次全民普查,除1963年查出一例复发病人外,再未发现新病人。
麻疹1951~1986年,胶县共发生麻疹病92823例,死亡1950人。50~70年代,每隔3~5年有一次小的麻疹流行。1951年、1955年、1959年、1964年、1973年为高峰年份。其中1964年流行时间最长,发病人数最多,发病率高达3.32%。从新中国建立起,一直注重疫情管理和巡回医疗,并在易感儿童中推广使用中草药预防和有重点地使用成人全血和丙种球蛋白进行被动免疫。1968年开始使用麻疹疫苗进行自动免疫,打破了麻疹流行规律,疫情趋向稳定。1975~1986年,发病率下降到15/10000以下。1987年未发现新病例。是年5月,胶县运输和保存生物制品的冷链设备开始运转,为保证麻疹疫苗有效滴度奠定了基础。
百日咳百日咳,俗称顿仓、仓咳,在胶州市城乡久有流行。1953年开始有疫情记载,到1987年累计发现病人13644人,死亡50人。其中1959年、1963年、1969年、1973年发病率高,分别是41.94/10000、74。93/10000、14.96/10000、17.35/10000。其他年度均呈散在性发病。1972年,对易感儿童采用百日咳菌苗、白喉类毒素、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施行基础免疫后,1974—1987年,疫情下降,未发现较大流行,年发病率在5.26/10000和0.18/10000之间。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胶州市在50年代,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每年发病均不超过百例。自1962年起,疫情逐年上升,局部流行,1967年达高峰,发病3162人,死亡106人。县卫生防疫部门在“流脑”流行季节,派人深入病区协助社队卫生人员开展宣传,进行预防治疗。1963年开始接种“流脑”菌苗。70年代未造成较大流行。1981年以来,发病率逐年下降,1987年为0.25/10000。
流行性乙型脑炎新中国建立前,胶县就发现流行性乙型脑炎病。50年代发病较少。1963~1967年间疫情上升。1955—1985年全县共发病1586例,死亡144人。其中1966年、1967年发病人数较多,发病率分别为4.97/10000和7.23/10000。从1974年开始,对1~10岁儿童进行乙脑疫苗接种。1979年,由于爱国卫生运动开展,蚊虫密度下降。自1981年起,乙型脑炎发病人数显著减少,发病率一直控制在0.18/10000以下。1986年、1987年发病率分别为0.05/10000和0.02/10000。
二 地方病预防
疟疾1951年,胶县始有疟疾疫情登记,至1987年共登记疟疾发病105688例,死亡4例。发病顺位,50年代为第三位,60年代和70年代上升到第一位。1960年、1965年和1971年有三次较大的流行,发病率分别是24.5/10000、208.68/10000和300/10000。1960年疟疾在胶县出现暴发流行之后,各级领导非常重视,把疟防列为疾病防治工作的重点。1972年后,全面落实了“现症病人和疟史病人两根治”和预防服药、大力灭蚊等综合性防治措施。1984年发病率为0.06/10000。1985~1987年发病率均为0.0l/10000。1984年,胶县被列为山东省基本消灭疟疾重点县。1985年经山东省及青岛市联合检查验收,定为“基本消灭疟疾县”。
地方性氟中毒胶州市有u8个自然村的饮水氟含量较高,受害人口达84635人。病区主要分布在胶沪铁路以北,低洼盐碱地区及胶莱河南岸。北王珠镇病情最重,全镇69个自然村40600人中,有48个行政村24859人遭受氟害,占全县高氟村总数40.67%,受害率占全县氟区总人口的28.65%。北王珠镇饮水含氟量最高达每升含8.1毫克。氟骨症病人占全镇高氟区人口总数的26.4%,其中四肢活动受限的即占21.6%。畸型的2.35%。1976年以来,县卫生防疫站对全县饮用水含氟量及氟中毒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在重病区采用药物降氟,但难以推广,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1982年4月,全省改水防氟会议以后,胶县县委、县政府成立了改水防氟领导小组,有改水防氟任务的公社也都建立了指挥部或领导小组。同年秋先在后屯乡试点,取得经验之后,后屯,李哥庄、苑戈庄、北王珠、马店、西祝村、小麻湾、大庄、三官庙、胶城、营房等11个乡镇改水防氟工程相继铺开。1983年12月,山东省委副书记陆懋曾,到胶县胶莱公社视查了除氟改水设施。1984年9月,巴西国住宅银行土建工程师阿泽维多一行3人到胶县考察了改水防氟工程。到1987年止,全县改水防氟投资371.95万元,铺设供水管道250多公里,106个村完成了改水防氟任务,使75916人摆脱了高氟水的危害。
肝吸虫病1974年,胶县卫生防疫站派人去沽河公社黄家屯、马家庄、陈家埠三村进行重点调查,共查1980人,肝吸虫病感染者104人,感染率为5.25%。1975年、1976年两年内在山东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的指导和帮助下,对沽河和胶莱两公社部分大队进行了普查。1979年和1981年,县卫生防疫站又组织两个调查组分赴胶莱、和平、城南、联屯、墨河、城北、马店、龙山、营海9处公社,施行全民普查普治。以上10处公社(包括沽河公社)共有379个生产大队,244222人,普查结果,有268个生产大队(70.71%)发现肝吸虫感染,共查出感染者2814人,平均感染率为1.17%。对查出的现症病人和感染者,均采用了血防一846油丸和片剂进行系统治疗,并有重点地进行了复查,粪检虫卵转阴率介于82.46%和87.81%之间。
钩端螺旋体病1965年6月28日,胶县防疫站对沽河公社石拉子村和联屯公社的前屯、后屯3村的农民,采集了306份血,进行了钩体补体结合试验,阳性24份,阳性率7.84%。1966年8月,马店公社夏于庄流行钩端螺旋体病,发病117人,占全村人口的18.6%。同年营海公社王家滩村亦发生钩端螺旋体病例55人。据疫情统计,全县有10个公社发生过钩体病,暴发流行19起,累计发病1459人,死亡4人。1968年,钩端螺旋体病流行面较广,平原和丘陵区、近河区以及集镇村庄发病较多,流行时间在7~9月,8月为流行高峰,患者6~16岁居多,最小者3岁,最大者53岁。传染源为猪和犬。1979年在联屯公社西丰家村调查,猪感染率为13.4%,犬占30%。临床分型以流感伤寒型为主。
狂犬病1958年,胶县曾发生2例狂犬病。全县突击灭犬。1959~1978年无狂犬病例。1979年10月2日,东张应村发现一只外地窜入的狂犬,虽经灭犬和免疫注射,但因工作不彻底,4个月之后,狂犬又在里岔公社出现,后来致使全县19处公社发生狂犬病。1980年,全县养犬33948只,至1981年共发生被犬咬伤者769人,狂犬病患者10人,全部死亡。1981年5月,县政府决定胶城镇和疫区一律灭犬,其他社队施行犬免疫接种后登记挂牌。全县共灭犬8015只,接种22659只,占当时实有犬数90.35%。1982年之后再未发现狂犬病。
流行性出血热1975年1月,胶县沽河公社姜家村发现首例病人。同年苑戈庄又发生一例。以后每年皆有,疫区不断扩大,全市20处乡镇都有病例出现,每年11月病例明显增多,12月至翌年1月发病最多,2月以后发病状况下降。患者男性较多,20岁至50岁较多,农民特别是居住发病村边的最多。1975~1987年共发现患者1652人,死亡93人。胶县卫生局自1975年成立了流行性出血热防治领导小组,每年在流行季节之前即组织各公社卫生院、厂矿、学校卫生室医务人员学习防治知识,推广早发现、早休息、早治疗和就地治疗的经验。1981年,胶县卫生防疫站在沽河公社首次进行传染源调查,发现黑线姬鼠、背纹仓鼠、大仓鼠、小家鼠、褐家鼠等5个鼠种是出血热传染源。认真落实了以灭鼠为主的综合预防措施。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大规模的灭鼠活动。
三 职业病预防
新中国建立后,工业发展,工人增多,职业病源也愈加广泛。1961年胶县工矿企业23处,职工3537人,其中生产散发粉尘的厂矿15个,接触粉尘作业者288人,有高温车间的厂矿12家,作业人员377人。到1977年工矿企业增至67家,职工10223人,接触粉尘者2367人,接触毒物者1011人,从事高温作业者1442人。1986年,全县乡镇以上厂矿企业发展到238家,职工34325人,其中散发粉尘的单位70家,接尘职工2443人,粉尘种类25种,以煤尘、混合尘,矽为主,有毒品危害单位129家,接触者1768人,主要毒物是铝、苯、铬、一氧化碳、有机磷等。
1960年开始,胶县卫生防疫站有专人管工业卫生,各厂矿保健站设不脱产保健员,逐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网,多次对接尘接毒工人进行体格检查。到1987年累计查出矽肺20人,其中Ⅰ期14人,Ⅱ期6人,可疑矽肺19人,铝中毒10人,铅吸收者162人,有苯中毒症状者7人,因长期接触铬酸雾引起鼻炎和鼻中隔穿孔者19人。
1963年县卫生防疫站首次对农药厂、制毡厂的粉尘进行测定,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以后虽有部分厂矿安装了除尘装置,但大部分还达不到除尘要求。
1984年胶县水泥一厂,在青岛市水泥行业防尘评比活动统一规定的14个测尘点中,粉尘浓度全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该厂的“水泥立窑喷雾降尘”新工艺,1985年经省建材局、青岛市卫生局、环保局、劳动局联合鉴定,达到设计要求,收尘率达93.65%,灰尘浓度符合标准规定,居全国同行业先进之列。1986年10月全省建材系统在该厂召开了防尘工作现场会。

胶州市工业卫生监测情况表 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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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被监测单│测尘 │测毒 │噪音 ┃
┃ │位 ├────┬───────┼───┬────────┼───┬────────┨
┃ │ │测尘点 │达到国家规定标│测毒点│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测音点│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 │ │ │准数 │ │数 │ │数 ┃
┠──┼────┼────┼───────┼───┼────────┼───┼────────┨
┃1980│5 │56 │ │ │ │ │ ┃
┠──┼────┼────┼───────┼───┼────────┼───┼────────┨
┃1981│2 │12 │ │ │ │ │ ┃
┠──┼────┼────┼───────┼───┼────────┼───┼────────┨
┃1982│30 │181 │4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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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3 │31 │4 │49 │45 │ │ ┃
┠──┼────┼────┼───────┼───┼────────┼───┼────────┨
┃1984│5 │59 │16 │4 │4 │ │ ┃
┠──┼────┼────┼───────┼───┼────────┼───┼────────┨
┃1985│16 │79 │43 │ │ │45 │6 ┃
┠──┼────┼────┼───────┼───┼────────┼───┼────────┨
┃1986│17 │121 │72 │8 │2 │26 │9 ┃
┠──┼────┼────┼───────┼───┼────────┼───┼────────┨
┃1987│133 │52 │26 │36 │33 │415 │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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