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全县人口中男性多于女性。1929年(民国18年),男性人口为299685人,占总人口的54.87%;女性人口246476人,占总人口的45.13%。性比例为121.59:100(女性为100)。1944年,男性人口为374521人,占总人口的52.55%;女性人口为338234人,占总人口的47.45%。性比例为110.73:100。
建国后,人口性别比例的变化分为两个阶段。1949~1969年,女性一般略多于男性。1949年,男性人口为220775人,占总人口的49%;女性人口229781人,占总人口的51%。性比例为96.08:100。1970—1987年,男性略多于女性。1987年,男性人口349700人,占总人口的50.9%;女性人口337536人,占总人口的49.1%。性比例为103.60;100。
据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在业人口中,男性201553人,占58.7%;女性142066人,占41.3%。十五大行业中,男性均高于女性。男性比重较大的行业为;矿业及木材采运业,男性占82.5%,女性占17.5%;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男性占88.7%,女性占11.3%;国家机关、政党和群众团体,男性占87.9%,女性占12.1%。男女比重较接近的行业为:住宅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和居民服务业,男性占53.6%,女性占46.4%;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男性占54.5%,女性占45.5%;农、牧、林、渔业,男性占56.4%,女性占43.6%。
八大职业中,男性人口均大于女性人口。其中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一类人员,男女比重相差最大,男性占90.8%,女性占9.2%;农、林、牧、渔劳动者一类人员,男女比重最为接近,男性占56.0%,女性占44.0%,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男性占66.4%,女性占33.6%;其他五类职业人员,男性占67.3%,女性占32.7%。
第二节 性别构成
民国时期,全县人口中男性多于女性。1929年(民国18年),男性人口为299685人,占总人口的54.87%;女性人口246476人,占总人口的45.13%。性比例为121.59:100(女性为100)。1944年,男性人口为374521人,占总人口的52.55%;女性人口为338234人,占总人口的47.45%。性比例为110.73:100。
建国后,人口性别比例的变化分为两个阶段。1949~1969年,女性一般略多于男性。1949年,男性人口为220775人,占总人口的49%;女性人口229781人,占总人口的51%。性比例为96.08:100。1970—1987年,男性略多于女性。1987年,男性人口349700人,占总人口的50.9%;女性人口337536人,占总人口的49.1%。性比例为103.60;100。
据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在业人口中,男性201553人,占58.7%;女性142066人,占41.3%。十五大行业中,男性均高于女性。男性比重较大的行业为;矿业及木材采运业,男性占82.5%,女性占17.5%;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男性占88.7%,女性占11.3%;国家机关、政党和群众团体,男性占87.9%,女性占12.1%。男女比重较接近的行业为:住宅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和居民服务业,男性占53.6%,女性占46.4%;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男性占54.5%,女性占45.5%;农、牧、林、渔业,男性占56.4%,女性占43.6%。
八大职业中,男性人口均大于女性人口。其中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一类人员,男女比重相差最大,男性占90.8%,女性占9.2%;农、林、牧、渔劳动者一类人员,男女比重最为接近,男性占56.0%,女性占44.0%,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男性占66.4%,女性占33.6%;其他五类职业人员,男性占67.3%,女性占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