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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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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胶州中学堂由胶州知州管理。
民国建立后,省立中学隶属于省教育厅,县立中学隶属于县政府。中学校长由县政府选荐合格人员呈请山东省教育厅核准任用,并报教育部备案。中学校长除应担任本校教课外不得兼任他职。校长之下设教务处、训育处和事务处,各处设主任1人,秉承校长旨意分掌各处事务,主持各处会议。
私立中学校长由校董事会遴选合格人员聘任,并呈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
日伪青岛特别市立胶州初级中学设正副校长各一人,其副校长由日本侵略军派日籍人员充任。
1952年,全日制初级中学校长由省长委任。1956年以后,中学校长由地委、县委予以推荐。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公办中学校长由县教育局选荐,经县组织部门考査任命;民办中学校长由教育局任命。胶县第一中学、胶县第二中学和胶县第三中学在组建校领导班子的同时,还分别建立了学校党支部。支部书记兼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所有事务。同时,各中学还相继建立了团委(或团总支)、工会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协助校长分工管理有关事务。
1968年8月,“工人阶级宣传队”与“贫下中农管理学校代表”进驻城乡各中学,与“造反派”组织以及原学校个别干部组成了学校领导机构——革命委员会,主持学校工作。1974年,胶县普通中学除一中外,其余由县文教处与各公社革命委员会双重领导,并以公社革命委员会领导为主。
1977年,全县各中学取消了校革委会,恢复了“文革”前的校长负责制。1984年,将原隶属于中心小学的民办和联办普通初中改为乡镇中心中学领导。各乡镇中心中学受县教育局和各乡镇政府双重领导。1986年11月,县教育局制定了《胶县乡镇中心中学管理目标(草案)》和《胶县普通高中管理目标(草案)》,颁发各普通中学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