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抚恤 资料库:青岛县志库 章节:胶州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7/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7/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7/article/52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7/article/52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一牺牲人员抚恤
    胶县民主政府于1945年(民国34年)秋开始办理烈士埋葬,一次发给烈士家属1500元(北海币)。是年,全县共发给50户烈士抚恤金4.49万元(北海币)。1950年12月至1986年,执行中央公布的全国统一抚恤标准。凡取得军籍的人员、革命工作人员,因参战牺牲称烈士,由团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革命军人(或工作人员)牺牲证明书》,县人民政府发给《牺牲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一次性抚恤粮款;参战民兵、民工,因配合部队作战、剿匪或在前线服战勤,或在敌后武装斗争中牺牲称烈士,发给《家属光荣纪念证》,并按民兵、民工家属抚恤标准一次抚恤粮款;失踪军人于1954~1985年计126名,报批追认为革命烈士,名单列入《胶州市烈士英名录》,政府发给家属烈士证和抚恤金。
    二 病故人员抚恤
    1950~1986年,全县对病故人员抚恤执行全国统一抚恤标准,凡是取得军籍的人员和革命工作人员,由团以上政治机关填发《病故人员证明书》、《病故革命工作人员家属证明书》,进行一次性抚恤。

    胶州市牺牲病故抚恤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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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款数(元)            │人数      │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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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19565(万元、旧币)   │129       │                                        ┃
┠─────┼──────────┼─────┼────────────────────┨
┃1955      │10610               │54        │                                        ┃
┠─────┼──────────┼─────┼────────────────────┨
┃1956      │51020               │253       │                                        ┃
┠─────┼──────────┼─────┼────────────────────┨
┃1957      │37234               │1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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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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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1170                │7         │牺牲病故7人                             ┃
┠─────┼──────────┼─────┼────────────────────┨
┃1960      │2350                │13        │牺牲病故1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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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2910                │20        │牺牲病故3人,追恤17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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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1450                │28        │病故军人1人,工作人员5人,追恤22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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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720                 │4         │迫恤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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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2650                │10        │牺牲病故军人1人,工作人员5人,追恤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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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920                 │4         │牺牲病故军人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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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880                 │2         │牺牲病故军人1人,工作人员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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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430                 │2         │追恤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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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610                 │3         │牺牲病故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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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1030                │5         │牺牲病故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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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460                 │2         │牺牲病故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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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360                 │2         │牺牲病故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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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1760                │7         │牺牲病故7人                             ┃
┠─────┼──────────┼─────┼────────────────────┨
┃1973      │2050                │9         │牺牲病故9人                             ┃
┠─────┼──────────┼─────┼────────────────────┨
┃1974      │3430                │16        │牺牲病故16人                            ┃
┠─────┼──────────┼─────┼────────────────────┨
┃1975      │1430                │6         │牺牲病故6人                             ┃
┠─────┼──────────┼─────┼────────────────────┨
┃1976      │910                 │3         │牺牲病故3人                             ┃
┠─────┼──────────┼─────┼────────────────────┨
┃1977      │3480                │13        │牺牲病故13人                            ┃
┠─────┼──────────┼─────┼────────────────────┨
┃1978      │1020                │5         │牺牲病故5人                             ┃
┠─────┼──────────┼─────┼────────────────────┨
┃1979      │3100                │7         │牺牲病故7人                             ┃
┠─────┼──────────┼─────┼────────────────────┨
┃1980      │3430                │8         │牺牲病故8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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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9024                │22        │军人4人,工作人员17人,追恤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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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9506                │24        │军人2人,工作人员22人                   ┃
┠─────┼──────────┼─────┼────────────────────┨
┃1983      │9044                │20        │军人1人,工作人员19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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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6097                │15        │工作人员15人                            ┃
┠─────┼──────────┼─────┼────────────────────┨
┃1985      │95120               │19        │军人1人,工作人员18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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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12388               │22        │牺牲军人1人,病故工作人员2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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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9500                │4         │军人2人,工作人员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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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残废人员抚恤
    全县对1952~1981年服役期间因公致伤致残的革命军人、参战执行战勤任务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人民警察和机关工作人员,先后进行4次评定和换发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书。
    1951年始,对在乡二等甲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按月发给猪肉1.625公斤;二等乙级残废军人,按月发给猪肉1.156公斤,三等革命残废军人,每年发猪肉5公斤。1952年和1953年,对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民兵民工负伤致残优待抚恤标准进行两次调整,将原在乡抚恤粮、残废金合并为残废抚恤金。特、一等残废人员抚恤金供应终身;二等残废军人在乡抚恤粮、优待粮两年后减半供给终身,并享受公费医疗。20世纪60年代,在乡特、一等残废军人的粮、食油、副食品按当地机关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在乡二等残废军人口粮,凡每月分配不足17.5公斤原粮的,其差额由国家给予补足。上述标准一直执行到(20世纪80年代初)全县农业实行生产责任制后终止。
    1979年8月,全县31名特、一等残废军人的护理费,由每人每月发38.5元,提至45元,副食品补贴5元;二等发2元。1985年7月,特、一等每人每月提至12元,二等提至6元,三等提至4元。为37名一、二等残废军人配备三轮车、为2名配备四轮车。按规定给装假肢、做病理鞋、配拐杖、镶牙、补眼报销。每年发给截双肢和瘫痪的一等残废军人棉纱2.67米,棉花0.5公斤,单肢减半。残废军人享受乘火车、轮船的半价优待。三等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医疗据实报销。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病故后,其家属参照病故军人家属抚恤。

    胶州市残废人员评定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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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评定等级(人)                                                        │评掉(人)      │年发残        │注                  ┃
┃                ├───┬───┬────┬─────┬────┬─────┬────┤              │废金数(元)    │                    ┃
┃                │特等  │一等  │二等甲  │二等乙    │三等甲  │三等乙    │合计    │              │              │                    ┃
┠────────┼───┼───┼────┼─────┼────┼─────┼────┼───────┼───────┼──────────┨
┃1952            │1     │4     │42      │74        │140     │128       │388     │52            │              │                    ┃
┠────────┼───┼───┼────┼─────┼────┼─────┼────┼───────┼───────┼──────────┨
┃19631964        │1     │34    │92      │241       │248     │261       │877     │2             │116919        │1963年发54613元。   ┃
┃                │      │      │        │          │        │          │        │              │              │1964年发62307元。   ┃
┠────────┼───┼───┼────┼─────┼────┼─────┼────┼───────┼───────┼──────────┨
┃1972            │      │32    │86      │231       │289     │236       │874     │1             │64409         │                    ┃
┠────────┼───┼───┼────┼─────┼────┼─────┼────┼───────┼───────┼──────────┨
┃1981            │      │29    │85      │268       │392     │312       │1086    │              │172555        │1976年至1985年3月残 ┃
┃                │      │      │        │          │        │          │        │              │              │废金包括12033元护理 ┃
┃                │      │      │        │          │        │          │        │              │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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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荣复军人疗养
    1961年8门.胶县荣复军人疗养院成立。购买刘家村后部队营房78间,价2.5万元。设工作人员13名,其中医护人员9名、会计1名、炊事员2名。至1963年2月,共接受医疗病员88名,病愈出院31名,占35%,转院治疗20名,住院医疗的37名。
    1965年5月,年度预算指标执行情况;41名病员生活及医药费3029.49元;13名工作人员工资2470元;公用经费1{48.36元;合计6647.85元。
    1965年6月,荣、复军人疗养院交付昌潍地区管辖,改称昌潍第二荣复军人疗养院。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