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二节 抚恤

档案浏览器

一牺牲人员抚恤
胶县民主政府于1945年(民国34年)秋开始办理烈士埋葬,一次发给烈士家属1500元(北海币)。是年,全县共发给50户烈士抚恤金4.49万元(北海币)。1950年12月至1986年,执行中央公布的全国统一抚恤标准。凡取得军籍的人员、革命工作人员,因参战牺牲称烈士,由团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革命军人(或工作人员)牺牲证明书》,县人民政府发给《牺牲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一次性抚恤粮款;参战民兵、民工,因配合部队作战、剿匪或在前线服战勤,或在敌后武装斗争中牺牲称烈士,发给《家属光荣纪念证》,并按民兵、民工家属抚恤标准一次抚恤粮款;失踪军人于1954~1985年计126名,报批追认为革命烈士,名单列入《胶州市烈士英名录》,政府发给家属烈士证和抚恤金。
二 病故人员抚恤
1950~1986年,全县对病故人员抚恤执行全国统一抚恤标准,凡是取得军籍的人员和革命工作人员,由团以上政治机关填发《病故人员证明书》、《病故革命工作人员家属证明书》,进行一次性抚恤。

胶州市牺牲病故抚恤统计表
┏━━━━━┯━━━━━━━━━━┯━━━━━┯━━━━━━━━━━━━━━━━━━━━┓
┃年份 │款数(元) │人数 │类 别 ┃
┠─────┼──────────┼─────┼────────────────────┨
┃1954 │19565(万元、旧币) │129 │ ┃
┠─────┼──────────┼─────┼────────────────────┨
┃1955 │10610 │54 │ ┃
┠─────┼──────────┼─────┼────────────────────┨
┃1956 │51020 │253 │ ┃
┠─────┼──────────┼─────┼────────────────────┨
┃1957 │37234 │184 │ ┃
┠─────┼──────────┼─────┼────────────────────┨
┃1958 │ │3 │ ┃
┠─────┼──────────┼─────┼────────────────────┨
┃1959 │1170 │7 │牺牲病故7人 ┃
┠─────┼──────────┼─────┼────────────────────┨
┃1960 │2350 │13 │牺牲病故13人 ┃
┠─────┼──────────┼─────┼────────────────────┨
┃1961 │2910 │20 │牺牲病故3人,追恤17人 ┃
┠─────┼──────────┼─────┼────────────────────┨
┃1962 │1450 │28 │病故军人1人,工作人员5人,追恤222人 ┃
┠─────┼──────────┼─────┼────────────────────┨
┃1963 │720 │4 │迫恤4人 ┃
┠─────┼──────────┼─────┼────────────────────┨
┃1964 │2650 │10 │牺牲病故军人1人,工作人员5人,追恤4人 ┃
┠─────┼──────────┼─────┼────────────────────┨
┃1965 │920 │4 │牺牲病故军人4人 ┃
┠─────┼──────────┼─────┼────────────────────┨
┃1966 │880 │2 │牺牲病故军人1人,工作人员1人 ┃
┠─────┼──────────┼─────┼────────────────────┨
┃1967 │430 │2 │追恤2人 ┃
┠─────┼──────────┼─────┼────────────────────┨
┃1968 │610 │3 │牺牲病故3人 ┃
┠─────┼──────────┼─────┼────────────────────┨
┃1969 │1030 │5 │牺牲病故5人 ┃
┠─────┼──────────┼─────┼────────────────────┨
┃1970 │460 │2 │牺牲病故2人 ┃
┠─────┼──────────┼─────┼────────────────────┨
┃1971 │360 │2 │牺牲病故2人 ┃
┠─────┼──────────┼─────┼────────────────────┨
┃1972 │1760 │7 │牺牲病故7人 ┃
┠─────┼──────────┼─────┼────────────────────┨
┃1973 │2050 │9 │牺牲病故9人 ┃
┠─────┼──────────┼─────┼────────────────────┨
┃1974 │3430 │16 │牺牲病故16人 ┃
┠─────┼──────────┼─────┼────────────────────┨
┃1975 │1430 │6 │牺牲病故6人 ┃
┠─────┼──────────┼─────┼────────────────────┨
┃1976 │910 │3 │牺牲病故3人 ┃
┠─────┼──────────┼─────┼────────────────────┨
┃1977 │3480 │13 │牺牲病故13人 ┃
┠─────┼──────────┼─────┼────────────────────┨
┃1978 │1020 │5 │牺牲病故5人 ┃
┠─────┼──────────┼─────┼────────────────────┨
┃1979 │3100 │7 │牺牲病故7人 ┃
┠─────┼──────────┼─────┼────────────────────┨
┃1980 │3430 │8 │牺牲病故8人 ┃
┠─────┼──────────┼─────┼────────────────────┨
┃1981 │9024 │22 │军人4人,工作人员17人,追恤1人 ┃
┠─────┼──────────┼─────┼────────────────────┨
┃1982 │9506 │24 │军人2人,工作人员22人 ┃
┠─────┼──────────┼─────┼────────────────────┨
┃1983 │9044 │20 │军人1人,工作人员19人 ┃
┠─────┼──────────┼─────┼────────────────────┨
┃1984 │6097 │15 │工作人员15人 ┃
┠─────┼──────────┼─────┼────────────────────┨
┃1985 │95120 │19 │军人1人,工作人员18人 ┃
┠─────┼──────────┼─────┼────────────────────┨
┃1986 │12388 │22 │牺牲军人1人,病故工作人员21人 ┃
┠─────┼──────────┼─────┼────────────────────┨
┃1987 │9500 │4 │军人2人,工作人员2人 ┃
┗━━━━━┷━━━━━━━━━━┷━━━━━┷━━━━━━━━━━━━━━━━━━━━┛

三 残废人员抚恤
全县对1952~1981年服役期间因公致伤致残的革命军人、参战执行战勤任务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人民警察和机关工作人员,先后进行4次评定和换发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书。
1951年始,对在乡二等甲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按月发给猪肉1.625公斤;二等乙级残废军人,按月发给猪肉1.156公斤,三等革命残废军人,每年发猪肉5公斤。1952年和1953年,对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民兵民工负伤致残优待抚恤标准进行两次调整,将原在乡抚恤粮、残废金合并为残废抚恤金。特、一等残废人员抚恤金供应终身;二等残废军人在乡抚恤粮、优待粮两年后减半供给终身,并享受公费医疗。20世纪60年代,在乡特、一等残废军人的粮、食油、副食品按当地机关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在乡二等残废军人口粮,凡每月分配不足17.5公斤原粮的,其差额由国家给予补足。上述标准一直执行到(20世纪80年代初)全县农业实行生产责任制后终止。
1979年8月,全县31名特、一等残废军人的护理费,由每人每月发38.5元,提至45元,副食品补贴5元;二等发2元。1985年7月,特、一等每人每月提至12元,二等提至6元,三等提至4元。为37名一、二等残废军人配备三轮车、为2名配备四轮车。按规定给装假肢、做病理鞋、配拐杖、镶牙、补眼报销。每年发给截双肢和瘫痪的一等残废军人棉纱2.67米,棉花0.5公斤,单肢减半。残废军人享受乘火车、轮船的半价优待。三等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医疗据实报销。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病故后,其家属参照病故军人家属抚恤。

胶州市残废人员评定统计表
┏━━━━━━━━┯━━━━━━━━━━━━━━━━━━━━━━━━━━━━━━━━━━┯━━━━━━━┯━━━━━━━┯━━━━━━━━━━┓
┃年份 │评定等级(人) │评掉(人) │年发残 │注 ┃
┃ ├───┬───┬────┬─────┬────┬─────┬────┤ │废金数(元) │ ┃
┃ │特等 │一等 │二等甲 │二等乙 │三等甲 │三等乙 │合计 │ │ │ ┃
┠────────┼───┼───┼────┼─────┼────┼─────┼────┼───────┼───────┼──────────┨
┃1952 │1 │4 │42 │74 │140 │128 │388 │52 │ │ ┃
┠────────┼───┼───┼────┼─────┼────┼─────┼────┼───────┼───────┼──────────┨
┃19631964 │1 │34 │92 │241 │248 │261 │877 │2 │116919 │1963年发54613元。 ┃
┃ │ │ │ │ │ │ │ │ │ │1964年发62307元。 ┃
┠────────┼───┼───┼────┼─────┼────┼─────┼────┼───────┼───────┼──────────┨
┃1972 │ │32 │86 │231 │289 │236 │874 │1 │64409 │ ┃
┠────────┼───┼───┼────┼─────┼────┼─────┼────┼───────┼───────┼──────────┨
┃1981 │ │29 │85 │268 │392 │312 │1086 │ │172555 │1976年至1985年3月残 ┃
┃ │ │ │ │ │ │ │ │ │ │废金包括12033元护理 ┃
┃ │ │ │ │ │ │ │ │ │ │费。 ┃
┗━━━━━━━━┷━━━┷━━━┷━━━━┷━━━━━┷━━━━┷━━━━━┷━━━━┷━━━━━━━┷━━━━━━━┷━━━━━━━━━━┛

四 荣复军人疗养
1961年8门.胶县荣复军人疗养院成立。购买刘家村后部队营房78间,价2.5万元。设工作人员13名,其中医护人员9名、会计1名、炊事员2名。至1963年2月,共接受医疗病员88名,病愈出院31名,占35%,转院治疗20名,住院医疗的37名。
1965年5月,年度预算指标执行情况;41名病员生活及医药费3029.49元;13名工作人员工资2470元;公用经费1{48.36元;合计6647.85元。
1965年6月,荣、复军人疗养院交付昌潍地区管辖,改称昌潍第二荣复军人疗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