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优待 资料库:青岛县志库 章节:胶州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7/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7/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7/article/51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7/article/51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胶州市烈、军、荣、工属的优待工作,始于1947年1月。全县各乡建立5~7人的荣优委员会,乡长任主任,村设小组。每逢重大节日便组织走访,慰问烈、军、荣、工属,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春节,各村荣优小组组织青年,敲锣打鼓载歌载舞给烈军属拜年、送年货、贴春联、挂光荣灯和贴光荣牌;有的荣优小组还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宣传烈军属、荣誉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先进事迹。1952~1987年,全市(县)召开先进优抚对象代表会16次。
    1987年春节期间,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和市政协主要成员,走访慰问全县20个乡镇155户赴云南前线参战军人家属和孤老烈属,解决了军队干部未随家属的住房困难,向前线寄慰问信186封,为11名荣立二等功参战军人举行庆功会,颁发奖金和纪念品。乡镇政府还为56名荣立三等功参战军人召开了庆祝会。
    一 群众优待
    代耕 1949年,居住农村的烈、军、荣、工属,由群众集体给予代耕优待。1949年4月4日,全县确定了代耕顶支前工的标准,一般每亩顶标准工30个,全县固定到组代耕的507户,固定到户代耕的'5469户,共5976户,代耕土地5569亩。1952年以后,全县烈、军、荣、工属固定到户代耕,对困难的烈军屑,国家给予适当救济。1954年。烈军属入农业社,既是社员,又享受代耕,由社拨工折成劳动日分红,同时按土地分红(即三七分红)。对未入社者,按代耕土地地质好坏,评定质量,折成合作社的标准数,扣去成本,由社统一经管,秋后按标准数的产量交给烈军屑(入社后的代耕对象不包括工资制的工屑)。1955年,全县烈军属(包括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共计7027户,土地88667.78亩。享 土地14302.66亩、 占总土地数的受代耕的1720户、占总户数的24.47%, 16.13%。

    胶州市烈军属和残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代表会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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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会 议 名 称                                 │代表人数    │会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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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12        │煎军属复员转业残废军人模范代表会            │179         │表彰先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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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1        │烈军属残废复员转业军人及拥军优属模范代表会  │135         │模范:一等3名,二等19名。拥军优属模范单位2个。出席省代表┃
┃                │                                            │            │3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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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9         │烈军属残废复员转业军人代表会                │241         │表彰先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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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代表会                │            │发倡议书号召当五爱七好模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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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代表会                │400         │评出出席省代表12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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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2         │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代表会                │210         │表彰先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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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代表会                │323         │表彰先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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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7         │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代表会                │320         │表彰先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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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烈军屑残废复员退伍军人代表会                │727         │表彰先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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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优抚对象讲用会                              │391         │表彰先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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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3         │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代表会            │421         │表彰先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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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5         │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代表会            │792         │8处公社和145个大队受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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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5         │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代表会            │854         │6处公社24个生产大队835人受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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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代表会            │966         │7处公社62个大队945人受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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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代表会            │230         │8处公社19个大队3个愚公队受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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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胶州市烈军属残废复退转业军人先进            │238         │评为先进乡(镇)村25个,先进个人163名                     ┃
┃                │个人及拥军优属先进单位代表会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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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待劳动日 1956年始,胶县群众集体对烈军属(包括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个别地区适当照顾三等残废军人)由代耕优待,逐步改为优待劳动日,一般由农业合作社补一个整劳力的全年工日。对尚未加入农业合作社的,仍实行代耕加补助的优待。1975年4月,代耕优待全部改为农业合作社优待劳动日。1958年9月后,改由人民公社优待劳动日,直至1981年。

    胶州市1954年代耕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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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别  │户数        │人口        │土地亩数  │劳力数(个)    │畜力数(头)      │享受代耕者                                        ┃
┃      │            │            │          │              │                ├────────────┬────────────┨
┃      │            │            │          │              │                │户                      │土地                    ┃
┃      │            │            │          │              │                ├────┬───────┼────┬───────┨
┃      │            │            │          │              │                │户数    │占总户数%    │亩数    │占土地        ┃
┃      │            │            │          │              │                │        │              │        │总数%        ┃
┠───┼──────┼──────┼─────┼───────┼────────┼────┼───────┼────┼───────┨
┃烈属  │901         │4547        │14790.5  │7235          │625             │729     │80.9         │70368   │47.58        ┃
┠───┼──────┼──────┼─────┼───────┼────────┼────┼───────┼────┼───────┨
┃军属  │5733        │30795       │87843     │4957.5       │3544            │4677    │81.58        │42306   │48.16        ┃
┠───┼──────┼──────┼─────┼───────┼────────┼────┼───────┼────┼───────┨
┃工属  │1013        │5446        │17332     │634.5        │656.5          │472     │46.37        │4423    │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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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州市优待劳动日情况统计表  单位:劳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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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度  │ 优待户数 │   优待数   │   户均优待数   │    年度    │ 优待户数 │    优待数    │   户均优待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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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9  │   1395   │   209940   │      151       │    1975    │   2656   │    437463    │      165       ┃
┠────┼─────┼──────┼────────┼──────┼─────┼───────┼────────┨
┃  1963  │   2671   │   410230   │      154       │    1979    │   2221   │    517594    │      233       ┃
┠────┼─────┼──────┼────────┼──────┼─────┼───────┼────────┨
┃  1965  │   2769   │   483392   │      175       │    1981    │   5284   │   1774119    │      336       ┃
┠────┼─────┼──────┼────────┼──────┼─────┼───────┼────────┨
┃  1973  │   3490   │  1031951   │      3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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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州市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优待款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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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优待户数        │优待款(元)              │户均现金(元)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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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6296            │826000                  │131.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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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6484            │1026117                 │158.25           │包括粮折款19904元,其他折款212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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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6289            │1098525.9              │174.67           │包括粮折款11578元,其他折款29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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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6920            │1614668                 │233.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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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6701            │1570103                 │234.3            │优待非农业义务兵家屑36户,现金5850元。                ┃
┠─────┼────────┼────────────┼─────────┼───────────────────────────┨
┃1987      │7264            │1809225                 │249               │优待非农业义务兵家屑36户,现金7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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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款优待 全县自1982年9月始,对优待对象普遍实行粮款优待。年内,夏、秋两次由生产大队统一提留。军属优待是劳动力年平均收入所得的1/2或1/3;烈属优待略高于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优待一般不低于当地社员生活水平;优待现金不低于150元。1985年1月,改过去以村(队)为单位优待为乡(镇)政府平衡负担优待。各乡(镇)对义务兵家属,每户年优待300元左右;对一般烈军属的优待,略高于军属;对孤老烈属的优待,优厚于一般烈属;对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困难、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每户年优待70—150元;对孤老的残废、复员军人,优待从优;对回乡的精神病复员、退伍军人,每人年优待300元。优待金每年递增5%至10%。对立功的义务兵家属,加发优待金:立一等功发200元;立二等功发150元;立三等功发50元。自1986年1月起,应征入伍在职人员,保留原工资;城镇无正式工作的社会青年应征入伍,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每年发给200元的优待金,并对其兄弟姐妹符合招工条件的优先招收1名。
    二 国家优待
    胶县民主政府于1945年下半年始发优抗粮。每户年发粮:烈属60.5公斤,主力抗属50公斤,地方抗属36公斤,工属25公斤。1946年上半年,改为烈属60公斤,主力抗属49.5公斤,地方抗属33.5公斤,工属26.5公斤。以后几年,改定数发粮制度为群众性的拥军运动,不足部分由国家补助。
    1949年,胶县民主政府对未能及时享受代耕的优待户发扶持粮19987公斤。1952年,国家发给最困难的烈军属救济粮40500公斤,折款(北海币)9078万元。1955年2月,国家在53个乡(全县177个乡)2225户烈军属中补助425户,占烈军属总数的19.1%。发放实物(有牲口219头、猪羊168头、主要农具92件)折款35亿元(旧人民币),平均每户82.35万元。1956年,国家补助239户烈军属农业生产基金4828元;定期和临时补助烈军属286户、4747元。
    1963年,扩大了优待补助面,对符合定期补助条件的烈属、病故、失踪军人家属和复员退伍军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65年,除正常补助外,国家又拨专款2.67万元为273户修缮房屋573间,盖新房213间。
    1979年,又一次扩大定补面,并提高了补助标准。1985年,改为定期抚恤,再一次提高了补助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20元,居住胶城镇的每人每月30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5元,居住胶城镇的每人每月25元。

    胶州市烈军属复退军人补助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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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烈属定期定量补助    │     烈军属临时补助     │     复退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复退军人临时补助            ┃
┃          ├─────┬──────┼────┬───────┼─────┬─────────┼────────┬───────────┨
┃          │   人数   │  款数(元)  │  户数  │   款数(元)   │   人数   │     款数(元)     │      户数      │       款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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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9   │   131    │    360     │  8785  │  11308.40   │          │                  │      2367      │        42555         ┃
┠─────┼─────┼──────┼────┼───────┼─────┼─────────┼────────┼───────────┨
┃   1962   │   1379   │   31982    │        │  27927.56   │   247    │      14179       │                │       2295.03       ┃
┠─────┼─────┼──────┼────┼───────┼─────┼─────────┼────────┼───────────┨
┃   1965   │   1586   │ 14070.10  │  1630  │  22442.71   │   163    │       6744       │      1236      │      24535.90       ┃
┠─────┼─────┼──────┼────┼───────┼─────┼─────────┼────────┼───────────┨
┃   1970   │          │   17151    │  1520  │    13217     │   778    │       8847       │      2321      │      15100.26       ┃
┠─────┼─────┼──────┼────┼───────┼─────┼─────────┼────────┼───────────┨
┃   1976   │   921    │   13380    │  2858  │    41619     │   181    │       8922       │      3033      │        48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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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692    │   66653    │  4050  │    95771     │   596    │      5783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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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637    │   137460   │  320   │     3382     │   1301   │      137000      │      1136      │        42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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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   │   557    │   137460   │        │    12620     │   2351   │      247020      │                │        44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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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