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供给制
1949年,胶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供给标准分伙食费、津贴费、被服、粮秣4项。伙食费,每人每日2角;津贴费,普通津贴每人每月2元,等级津贴每人每月2.5~5元不等,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另发卫生费1.5元;被服,夏季服装每人每季1套,冬季服装每人每2年1套,鞋每人每年4双,袜子临时决定;粮秣,粮食每人每日1公斤,木柴每人海日1.25公1950年下斗年,执行政务院颁发的《全国各级人民政府1950年度暂行供给标准草案》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大部分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供给标准分伙食、服装、津贴3项。伙食分为大灶、中灶、小灶3种灶别,服装、津贴不分等级,按实物计算发放。
1952年3月,政务院决定统一增加供给制人员津贴,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分为10等24级。胶县执行华东地区的实施办法,伙食、被服两项,按新工资分计算发放,每人每月大灶70分、中灶95分、小灶120分,扣除伙食费(伙食费每人每天标准为,大灶1.3分,中灶2分,小灶2.5分)外,余者发给本人。津贴按政务院规定金额一律以人民币计算。
1952年7月,政务院规定国家机关中实行供给制人员和实行工资制人员均按1~29个等级评定级别,再次提高了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国家机关中供给制人员和工资制人员的待遇标准开始趋向统一。胶县根据上级部署,对县政府工作人员评定了级别,据不完全统计,评出正、副科长级(17—20级)26人、正、副区长级(18~22级)35人、政府科员级(20—24级)42人、办事员级(23~27级)47人。
1954年6月,根据政务院规定,对供给制人员实行包干制,原伙食、服装、津贴标准改为包干制标准,包干费标准仍为29个等级,包干费均发给本人。
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命令,规定自1955年7月起,将实行供给制(包干制)待遇的工作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改行工资制待遇后,原供给制(包干制)32作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老年优待金、家属招待费、病员伙食补贴、回家旅费、妇女卫生费、生育费、保姆费、儿童医药费等项待遇一并废除,工作人员及家属的生活费用均由个人负担。
二 工资制
1950年,学校、国营企业职工、留用旧公教人员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一部分新参加工作和家庭负担过重的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其他企业单位工资形式不一。工资制开始以粮食为标准,后改行工资分计薪办法(即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按工资分所含的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数量,依每月市场零售牌价计算为货币发给职工)。1952年,政务院统一规定了每1工资分实物种类和含量,每1工资分含粮食0.4公斤、白细布0.07米、植物油0.025公斤、食盐0.01公斤、煤1公斤,每“分”所含的5种实物的牌号质量,按地区不同分别规定。工资分价格(分值),由当地人民银行按市场销售牌价计算,每5日公布1次。1953年,胶县国营工矿交通企业工人开始实行八级工资制。
1955年7月,国家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废除工资分计薪办法,改行货币工资制,同时实行地区物价津贴制度。胶县属山东省历城物价区,物价津贴为6%。
1956年,胶县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进行了全面工资改革,实行直接按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工资制度。国家机关、文教卫生、商业供销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全国统一工资标准,生产工人普遍实行八级工资制。全国分为11类工资区,胶县被定为三类工资区。工资改革后,全县5718人提高了工资,人均月工资由35.48元提高到43.5元,增长幅度为23%。其中,国家机关人员增资13.7%,厂矿企业工人增资20.8%,国营商业人员增资16%,供销社人员增资21.03%,农林水系统增资20%,卫生系统增资18.1%,文化系统增资21.4%,小学教师增资41.2%。
1985年6月起,胶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山东省有关文件规定,改革了1956年制定的标准工资制度,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4个组成部分。教师和护士,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分别加发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工作人员按担任的实际职务(含技术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胶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资改革的总人数为6648人,人均月工资由64.69元提高到84.24元,增长了30.2%。
1985年10月起,胶县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对全县企业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统一了企业工资标准(改革前同一企业内实行不同的工资标准),所有企业分为三类产业,一类产业一个工资标准。企业管理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企业工人实行技术等级标准基础上的等级工资制;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浮动办法,由定量控制工资基金改为由系数控制工资基金。改革企业内部分配形式,建立正常的晋级制度。全县列入工资改革的企业共100个,职工17987人,改定级6457人,套级11162人,升级14863人,升级人数占全部职工的83%。工资改革后,人均月工资增加15.73元,其中企业干部人均月增资22元,企业工人人均月增资13.48元。
第一节 工资制度
一 供给制
1949年,胶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供给标准分伙食费、津贴费、被服、粮秣4项。伙食费,每人每日2角;津贴费,普通津贴每人每月2元,等级津贴每人每月2.5~5元不等,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另发卫生费1.5元;被服,夏季服装每人每季1套,冬季服装每人每2年1套,鞋每人每年4双,袜子临时决定;粮秣,粮食每人每日1公斤,木柴每人海日1.25公1950年下斗年,执行政务院颁发的《全国各级人民政府1950年度暂行供给标准草案》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大部分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供给标准分伙食、服装、津贴3项。伙食分为大灶、中灶、小灶3种灶别,服装、津贴不分等级,按实物计算发放。
1952年3月,政务院决定统一增加供给制人员津贴,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分为10等24级。胶县执行华东地区的实施办法,伙食、被服两项,按新工资分计算发放,每人每月大灶70分、中灶95分、小灶120分,扣除伙食费(伙食费每人每天标准为,大灶1.3分,中灶2分,小灶2.5分)外,余者发给本人。津贴按政务院规定金额一律以人民币计算。
1952年7月,政务院规定国家机关中实行供给制人员和实行工资制人员均按1~29个等级评定级别,再次提高了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国家机关中供给制人员和工资制人员的待遇标准开始趋向统一。胶县根据上级部署,对县政府工作人员评定了级别,据不完全统计,评出正、副科长级(17—20级)26人、正、副区长级(18~22级)35人、政府科员级(20—24级)42人、办事员级(23~27级)47人。
1954年6月,根据政务院规定,对供给制人员实行包干制,原伙食、服装、津贴标准改为包干制标准,包干费标准仍为29个等级,包干费均发给本人。
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命令,规定自1955年7月起,将实行供给制(包干制)待遇的工作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改行工资制待遇后,原供给制(包干制)32作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老年优待金、家属招待费、病员伙食补贴、回家旅费、妇女卫生费、生育费、保姆费、儿童医药费等项待遇一并废除,工作人员及家属的生活费用均由个人负担。
二 工资制
1950年,学校、国营企业职工、留用旧公教人员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一部分新参加工作和家庭负担过重的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其他企业单位工资形式不一。工资制开始以粮食为标准,后改行工资分计薪办法(即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按工资分所含的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数量,依每月市场零售牌价计算为货币发给职工)。1952年,政务院统一规定了每1工资分实物种类和含量,每1工资分含粮食0.4公斤、白细布0.07米、植物油0.025公斤、食盐0.01公斤、煤1公斤,每“分”所含的5种实物的牌号质量,按地区不同分别规定。工资分价格(分值),由当地人民银行按市场销售牌价计算,每5日公布1次。1953年,胶县国营工矿交通企业工人开始实行八级工资制。
1955年7月,国家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废除工资分计薪办法,改行货币工资制,同时实行地区物价津贴制度。胶县属山东省历城物价区,物价津贴为6%。
1956年,胶县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进行了全面工资改革,实行直接按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工资制度。国家机关、文教卫生、商业供销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全国统一工资标准,生产工人普遍实行八级工资制。全国分为11类工资区,胶县被定为三类工资区。工资改革后,全县5718人提高了工资,人均月工资由35.48元提高到43.5元,增长幅度为23%。其中,国家机关人员增资13.7%,厂矿企业工人增资20.8%,国营商业人员增资16%,供销社人员增资21.03%,农林水系统增资20%,卫生系统增资18.1%,文化系统增资21.4%,小学教师增资41.2%。
1985年6月起,胶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山东省有关文件规定,改革了1956年制定的标准工资制度,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4个组成部分。教师和护士,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分别加发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工作人员按担任的实际职务(含技术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胶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资改革的总人数为6648人,人均月工资由64.69元提高到84.24元,增长了30.2%。
1985年10月起,胶县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对全县企业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统一了企业工资标准(改革前同一企业内实行不同的工资标准),所有企业分为三类产业,一类产业一个工资标准。企业管理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企业工人实行技术等级标准基础上的等级工资制;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浮动办法,由定量控制工资基金改为由系数控制工资基金。改革企业内部分配形式,建立正常的晋级制度。全县列入工资改革的企业共100个,职工17987人,改定级6457人,套级11162人,升级14863人,升级人数占全部职工的83%。工资改革后,人均月工资增加15.73元,其中企业干部人均月增资22元,企业工人人均月增资13.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