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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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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两种工资制度,采用“工资分”计薪方法,以保证职工的实际收入不受物价波动影响。1956年,进行全面工资改革,取消了工资分和地区物价津贴,实行直接按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工资制度。其后,进行过10余次工资调整和改革工作,提高了职工的工资收入。全民所有制职工年人均工资1956年为444元,1987年增长为1444元;市属集体所有制职工年均工资1974年为484元,1987年增长为12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