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奖 励
1957年,国务院颁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此后20余年,由于接连不断的政治运动,胶县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偏重于实行惩戒,无法实行卓有成效的奖励。
1983年,胶县在县直和人民公社6个单位进行了机关工作岗位责任制试点。1985年,党政机关工作岗位责任制在全县普遍推行,年终评选出先进人物224人。
1985年,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规定》,个人奖励分为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记大功、升级、通令嘉奖、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等6种。1986年,胶县评出先进个人513名(占参加评比总人数的15.7%),其中,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的339人,记功148人、记大功16人、升级10人。县委、县人民政府召开了隆重授奖大会,对受奖者颁发了奖励证书,并给予了物质奖励。
1987年,胶州市评选出机关工作岗位责任制先进集体15个,先进个人545人(占参加评比总数的14%)。其中,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的402人、记功119人、记大功16人、升级8人。胶州市委、胶州市人民政府召开了隆重授奖大会,对受奖集体和个人分别颁发了奖旗和奖励证书,并给予了物质奖励。
二 惩 戒
建国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的失职违纪者,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8种纪律处分。1951~1987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有558人受到政纪处分。
胶州市受政纪处分干部统计表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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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合计 │处 分 类 别 ┃
┃ │ ├────┬─────┬─────┬────┬────┬─────┬──────────┬─────┨
┃ │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降职 │撤职 │开除留用察看 │开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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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1958 │86 │1 │1 │3 │5 │ │15 │1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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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1965 │138 │1 │3 │10 │11 │ │42 │7 │64 ┃
┠────────┼────┼────┴─────┴─────┴────┴────┴─────┼──────────┼─────┨
┃1966 │121 │80 │17 │24 ┃
┠────────┼────┼────┬─────┬─────┬────┬────┬─────┼──────────┼─────┨
┃1967~1975 │159 │2 │15 │51 │26 │ │27 │19 │19 ┃
┠────────┼────┼────┼─────┼─────┼────┼────┼─────┼──────────┼─────┨
┃1976~1986 │46 │2 │1 │8 │6 │1 │3 │13 │12 ┃
┠────────┼────┼────┼─────┼─────┼────┼────┼─────┼──────────┼─────┨
┃1987 │8 │1 │4 │1 │ │ │ │2 │ ┃
┠────────┼────┼────┴─────┴─────┴────┴────┴─────┼──────────┼─────┨
┃总 计 │558 │320 │59 │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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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落实政策
右派摘帽改正 1958年,胶县划定右派分子330人,其中机关干部96人、中学教师15人、小学教师218人、其他1人。按右派分子处理的304人,按反革命分子处理的21人,按坏分子处理的5人。
1959~1963年,给右派摘帽193人,其中1959~1960年,两批摘帽76人,1961年1月至1962年2月第3批摘帽78人,1962年3月至1963年2月第4批摘帽39人。
1978年,根据中发(78)55号文件规定,对1958年划定的右派分子330人,全部给予彻底改正。平反冤假错案 1976年后,胶县开始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进行平反昭雪。1985年,对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中处理的干部进行了全面复议,确认属冤假错案的有148人,其中历史案件(1951~1965年)71人1“四清”案件(1966年)42人;“文化大革命”案件(1967~1975年)35人。为284人重新写了复议结论。为35人复职,为3人改办离休,为36人改办退休,为2人改办退职。对受株连的家属子女办理了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手续;给在“文化大革命”中因受审查而影响调资的2名干部补调了工资;给1982年底前落实政策的24名干部普调了工资。
1986年,对1961年和1962年作退职处理的干部职工,发给生活补助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发生活补助费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发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