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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干部退职退休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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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干部退职
1952年,胶县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工作人员退职规定。退职人员领取其离职当月的全月供给和一次性生产补助粮。工作满2年以上的退职人员,生活补助粮以125公斤为基数,按周月工龄核发,每周月工龄增发补助粮标准分25公斤、12.5公斤、5公斤3个等级;其所带直系亲属,每人发给补助粮50公斤。工作不满2年者,其生活补助粮标准为75~100公斤。
1955年后,退职人员领贮—次性退职金,退职金按工作年限长短计发,除发给本人1个月的工资外,工作每满1年加发本人1个月至两个半月的工资。1978年后,对退职人员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退职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吃商品粮。
1954~1987年,胶州市共为1225名干部办理了退职手续,其中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生活费的55人,按月发给15~20元生活费的484人。
二 干部退休
1955年,胶县执行国家统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规定,对退休人员按月发给退休费,按工作年限长短,退休费为其本人工资(标准工资加物价津贴)的50~80%。1978年后,退休费按参加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年限计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费为本人工资的80—90%。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按其工作年限,退休费为本人工资的60~75%;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退休干部,发给一定的护理费。
1954~1987年,胶州市共办理和安置退休干部1563人(其中有539人退休后又改办离休手续)。
三 干部离休
1978年,胶县执行国家统一的干部离休规定。干部离职休养后,工资照发。1980年,根据国务院新规定,对已经退休而又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改办了离休手续。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医疗、住房、生活用品供应方面优先照顾,因公致残和因病而生活不能自理者,发给一定的护理费。
1982年后,放宽了干部离休条件(不再有职务、级别的限制),提高了离休老干部的生活待遇。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每年增发本人1~2个月的工资(离休前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至1987年,胶州市共办理离职休养干部678人(其中有539人为退休后改办离休手续者)。

胶州市干部退职、退休、离休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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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退职 │退休 │离休 │年份 │退职 │退休 │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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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 │28 │ │1979 │ │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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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168 │10 │ │1980 │ │169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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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124 │5 │ │1981 │ │460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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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794 │16 │ │1982 │ │215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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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48 │34 │ │1983 │1 │17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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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14 │71 │ │1984 │1 │14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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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75 │53 │ │1985 │ │23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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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 │288 │ │1986 │ │8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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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 │2 │ │1987 │ │9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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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 │3 │ │合计 │1225 │1563 │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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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 │11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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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退休”栏合计数中包含退休后又改办离休的539人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