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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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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劳动保险基金
1951年,胶县工会在铁木厂、榨油厂、印刷厂、搬运公司等几个较大的企业组织实施了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企业交纳职工工资总额的3%作为保险基金,由工会统一管理。企业财务部门的专管会计办理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事宜。1958年,全面推行劳动保险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劳动保险规定。1969年后,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企业,不再提取劳动保险基金,劳动保险费全部由企业包干,由工会管理转为企业行政自行掌握。
1984年,对劳动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开始变企业保险为社会保险。同年9月,成立了劳动保险公司(1987年改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负责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金的收缴、管理和合同制工人投保建档登记。养老保险金由用工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和实际核定数额缴纳。1987年,胶州市共有投保合同制工人8513人,投保金额共计121万元。
1987年,胶州市全民和市属集体企业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基本解决了企业间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
二 工人退休退职
工人退休 1972年,按国务院1958年颁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首次为34名工人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费按工作年限长短,一般为本人工资的50~80%。1975~1977年,又为617名工人办理了退休手续。
1978年后,工人退休,按国务院1978年颁发的《关于职工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符合退休条件的工人,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90%,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易地安置的,发安家费150~300元。1978~1987年,胶州市共为1651名工人办理了退休手续。
工人退职 1954年,按胶州专区实业公司制定的《劳动保险合同暂行条例》办理工人的退职手续。工人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按退职处理,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费,补助费为本人1~3个月的工资。
1958年,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工人退职,除发给1个月的本人工资外,工作每满1年加发1~1.5个月的本人工资,退职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1个月的本人工资。1959年、1961年两年,全县精简下放8660名工人,其中有1565人作了退职处理。1962年,暂停执行国务院1958年的退职《暂行规定》,对精简下放的824名工人全部作了离职处理,按工人的工龄长短分别发给半个月至6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回乡生产的补助费。1963年,恢复执行国务院1958年的退职《暂行规定》。
1978年后,工人退职,按国务院1978年颁发的《关于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工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后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同时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78~1987年,胶县共为7名工人办理了退职手续。

胶州市工人退休、退职人数统计表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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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退 休 │退 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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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全 民 │集 体 │合 计 │全 民 │集 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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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564 │154 │110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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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53 │8 │4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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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129 │40 │89 │ │ │ ┃
┠───┼───────┼──────┼───────┼───────┼───────┼─────┨
┃1979 │186 │51 │135 │4 │2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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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294 │97 │19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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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227 │52 │175 │3 │l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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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85 │27 │5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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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126 │23 │10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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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231 │33 │19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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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199 │66 │13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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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174 │38 │13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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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工人伤亡病残待遇
因工伤残死亡待遇 1954年,工人因工负伤致残及死亡待遇,执行胶州专区实业公司制定的《劳动保险合同暂行条例》规定。工人因工负伤,医疗费由企业行政负责,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工人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按月发给40%的本人工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可调换轻便工作,工资按致残前工资标准发给。工人因工死亡,由企业行政发给两个月工资(按全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丧葬费,并一次付给其供养直系亲属6~12个月的工资作为抚恤费。
1958年后,工人因工负伤致残及死亡待遇,按国家统一的规定执行。1978年后,工人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休手续,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本人工资的90%,并加发不超过一个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本人工资的80%,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1986年,工人因工死亡后,抚恤费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青岛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供养直系亲属为非农业户口的,1人者,每人每月发30元;2人者,每人每月28元;3人及3人以上者,每人每月25元。其供养直系亲属为农业户口的,1人者,每人每月发25元;2人者,每人每月23元;3人及3人以上者,每人每月20元。其供养直系亲属为孤身一人生活者,补助费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5元。
非因工伤残死亡待遇 1954年,工人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医疗费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在3个月内,按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工资的40~80%;医疗超过3个月,停发工资,只享受医疗待遇;满6个月医疗无效,按退职处理,一次性发给1~3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疾病退职抚恤费。工人非因工死亡,由企业行政发给1~2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丧葬费,并发给供养直系亲属3~6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抚恤金。工人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按退职处理,一次性发给1~3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退职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可调换轻便工作,工资按所任职务确定。
1958年后,执行国家统一的劳动保险规定。工人因病治疗,其医疗费自理。连续治疗3个月内,由企业支付本人工资的50—100%;连续治疗3—6个月,由劳动保险金项下支付疾病救济费,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30~100%;超过6个月不愈按退职处理,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费。工人病故,由劳动保险金项下支付1个月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并付给其供养直系亲属3~12个月死者本人工资的救济费。
1978年,工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退职处理,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40%作为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易地安置的,发给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四 精简退职工人生活补助费
1985年,开始为1961~1965年精简退职、属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至1987年,共为758人办理了发放生活补助费手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发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发15元。生活补助费从1985年5月起发给。
五 开除、退职工人落实政策
1979年,胶县开始为1966年“四清”后期、“文化大革命”初期开除、退职工人落实政策。至1980年,全县共有193人得到重新处理,其中,,复职34人,改办退休99人,按新退职规定处理(按月发给退职人员标准工资40%生活费)的27人,为33名死亡人员的亲属发放了抚恤金和救济费。退休费和退职人员生活费,从批准之月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