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胶县乡村开始成立民事调解组织,具体业务由人民法院负责。到1958年,全县26个乡有23个乡建立了民事调解委员会,578处农业社有553处建立了调处小组,做到纠纷就地解决,矛盾不上交。1964年,全县共发生民事纠纷案件10936件,其中由民事调解组织处理9552件,占总数的87.35%。
“文化大革命”初期,调解工作被取消,民事纠纷无人过问,不少人民内部矛盾激化。1972年,全县17处公社的825个生产大队、5个街道办事处、30个居民委员会重新建立了调解组织。1976年,对全县1009个单位的调解主任进行了集中培训。全年发生民事纠纷案件4315件,由公社调处682件,基层调处3633件。
1980年12月,胶县司法局成立,接管民事调解工作。是年,19处公社的司法助理员全部配齐,公社文书不再兼任民事调解工作。1981年,胶县民事调解工作进行了整顿,基本达到了组织、思想、工作、报酬四落实。全县823个生产大队建调解委员会组织的有754个,整顿后全部健全。全年收案5129件,调处4867件,处结率为94.89%。1982年,根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确定的“司法行政工作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并配合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精神,对县直厂矿企业和农村的调解组织进行了整顿,并对农村150名不适合做调解工作的人员进行了调整,培训调解员3500名。是年,全县调解组织评出先进集体169个、先进个人190名,并给予了奖励。1983年,贯彻省调解会议提出的“两提高、三下降”(即调处率提高、调处质量提高,民事纠纷下降、因民事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及自杀案件下降)精神,全县有130个大队调委会开始实行调解工作责任制。1984年,全县20处乡镇均建立了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健全了142个调解网和902个基层调解委员会(包括企业73个),有调解员3878名,有644个调解委员会实行了调解工作责任制。是年,全县发生民事纠纷2460起,调处2370起,调处率为96%。防止了可能发生凶杀、伤害和自杀案件9起。1986年,全县调解人员增加到4520人,在“调防结合,以防为主”方针指导下,调处民事纠纷案件2262起,调处率达98%。其中,防止矛盾激化避免刑事案件32起,防止可能发生非正常死亡27人。1987年,全市有基层调解组织1109个、调解员2987名,积极为群众排扰解难。对全市民事纠纷多发的重点村、户、人进行了排查,共排查出各类纠纷227起,调处了182起。全年共发生各类民事纠纷7294起,调处7082起,调处率达97%。防止可能因矛盾激化引起的非正常死亡13起18人,避免了刑事案件6起。
第三节 民事调解
1952年,胶县乡村开始成立民事调解组织,具体业务由人民法院负责。到1958年,全县26个乡有23个乡建立了民事调解委员会,578处农业社有553处建立了调处小组,做到纠纷就地解决,矛盾不上交。1964年,全县共发生民事纠纷案件10936件,其中由民事调解组织处理9552件,占总数的87.35%。
“文化大革命”初期,调解工作被取消,民事纠纷无人过问,不少人民内部矛盾激化。1972年,全县17处公社的825个生产大队、5个街道办事处、30个居民委员会重新建立了调解组织。1976年,对全县1009个单位的调解主任进行了集中培训。全年发生民事纠纷案件4315件,由公社调处682件,基层调处3633件。
1980年12月,胶县司法局成立,接管民事调解工作。是年,19处公社的司法助理员全部配齐,公社文书不再兼任民事调解工作。1981年,胶县民事调解工作进行了整顿,基本达到了组织、思想、工作、报酬四落实。全县823个生产大队建调解委员会组织的有754个,整顿后全部健全。全年收案5129件,调处4867件,处结率为94.89%。1982年,根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确定的“司法行政工作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并配合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精神,对县直厂矿企业和农村的调解组织进行了整顿,并对农村150名不适合做调解工作的人员进行了调整,培训调解员3500名。是年,全县调解组织评出先进集体169个、先进个人190名,并给予了奖励。1983年,贯彻省调解会议提出的“两提高、三下降”(即调处率提高、调处质量提高,民事纠纷下降、因民事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及自杀案件下降)精神,全县有130个大队调委会开始实行调解工作责任制。1984年,全县20处乡镇均建立了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健全了142个调解网和902个基层调解委员会(包括企业73个),有调解员3878名,有644个调解委员会实行了调解工作责任制。是年,全县发生民事纠纷2460起,调处2370起,调处率为96%。防止了可能发生凶杀、伤害和自杀案件9起。1986年,全县调解人员增加到4520人,在“调防结合,以防为主”方针指导下,调处民事纠纷案件2262起,调处率达98%。其中,防止矛盾激化避免刑事案件32起,防止可能发生非正常死亡27人。1987年,全市有基层调解组织1109个、调解员2987名,积极为群众排扰解难。对全市民事纠纷多发的重点村、户、人进行了排查,共排查出各类纠纷227起,调处了182起。全年共发生各类民事纠纷7294起,调处7082起,调处率达97%。防止可能因矛盾激化引起的非正常死亡13起18人,避免了刑事案件6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