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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申诉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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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诉案件
对“文化大革命”前所判处的案件申诉,一般依据当时的政策法律处理。1974年,受理申诉案件9件,结案3件,其中维持原判2件,改判1件。
1981年,贯彻最高人民法院(80)法研字第7号、省高院(80)鲁法字第17号等文件精神,组织专门班子,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复查后又提出申诉的案件和历史申诉案件进行了复议。工作人员采取携卷下乡,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征讯被告人等方法,逐件复核。全年共复查各类申诉案件83件96人。其中,“文化大革命”期间39件42人,历史申诉29件30人。1980—1981年的申诉案件15件24人,复查结果,改判减刑4件6人,免予刑事处分1件1人,宣告无罪4件5人,余则维持原判。1983~1985年,共处结各种刑事申诉案件156件。其中,撤诉6件,驳回104件,改判21件23人,其他25件。
二案件复查
胶县人民法院,遵照中央《关于处理各级人民法院在过去时期发生的错捕、错押、错判、错杀问题的指示》,从1953年4月开始,历时3个月,共查出错案9件、错判5件、错捕1件、轻罪重判3件、冤狱9人,都及时作了改判处理。
1956年,认真执行中共中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组成5人班子,对1955—1956年6月间判处的419起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通过复查,平反和教育释放的占12.2%,重刑改判和改变犯罪性质的占2.6%,维持原判的占85.2%。1961年6月,贯彻昌潍地区公检法“三长”(即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会议精神,胶县政法部组织6人对已批准逮捕和判刑的105件、已批准逮捕未执行的9件、决定上呈批捕的52件及现押拘留案件进行复查,决定可捕可不捕的3人不予逮捕,原判刑缓期执行的改执行。1962年下半年,审判机关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所判处的内部人员犯罪104人进行复查,维持原判55人,改判无罪的24人,免予刑事处分14人,减刑10人,提前释放1人。1963年,根据省政法会议精神,对1958—1961年间所判处的306件刑事案件进行复查,维持原判268人,宣告无罪1人,免予刑事处分7人,减刑28人,释放1人,加重刑罚1人。
1979—1981年,胶县人民法院由21人组成专门班子,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所判处的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平反纠正了148件160人。其中,改判无罪的66件69人、减刑的68件77人、宣告无罪的14件14人,共补发工资约2万元,为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迫害的人昭雪沉冤。1981年,根据中央(79)6号、(80)4号文件精神,对建国后所判的全部刑事案件逐件复查,查出国民党投诚人员案件4件4人,2人宣告无罪,2人因起义投诚后犯有新罪而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