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审理
离婚案件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行。是年,共审结民事案件24件,其中离婚案件22件。1951年,全县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贯彻婚姻法,县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深入农村,边办案,边宣传,并同胶县妇联组成《婚姻法》贯彻执行检查委员会,巡回农村检查指导。通过宣传,提高了全县人民执行落实《婚姻法》的自觉性和广大妇女的觉悟。不少人不甘受封建婚姻制度的束缚,纷纷向当地政府和审判机关提出离婚要求,全年共审结离婚案件240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78.43%;对这些离婚案件,均依法作了调解或判决离婚。1952年后,离婚案件有所增加,至1955年共审结1385件,年均277件,比1951年增长15%。1951—1955年,依法对离婚案件进行了及时审判,使封建婚姻家庭观念受到抵制,新型婚姻家庭关系逐步建立。同时,喜新厌旧、不尊重夫妻感情而提出草率离婚的案件时有发生。1956年,胶县人民法院及其下设法庭,对要求离婚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离婚案件,侧重判决不予离婚,调解和好。到1959年,共受理离婚案件1176件,其中判决不予离婚调解和好的303件,占总数的25.77%。1960年,审理离婚案件坚持“多和好、少离婚”的原则,全年判决不予离婚调解和好的91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27%。1961—1962年,因生活困难等因素而引起离婚案件增多,两年共审结离婚案件849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93%,其中,判决不予离婚调解和好的115件,动员撤诉或驳回起诉的211件,分别占离婚案件总数的13.5%和24.8%。1963年后,离婚案件逐年下降,1966年,仅审结了91件。“文化大革命”中,法院实行军管,法庭被撤销,民事审判受到干扰,大量离婚案件得不到及时审理,激化了人民内部矛盾。自1967—1973年,共审结离婚案件534件。后因民事审判机关及各公社、大队调解组织逐步恢复,并对民事案件及时处理,使离婚案件又逐年下降。1978年共审结34件。1979年后,个体户、专业户及联合体迅速发展,家庭职能发生了新的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因喜新厌旧、草率成婚及不善经营而引起的离婚案件有所增加。自1981年起,审判机关依据新婚姻法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至1987年,共审结离婚案件1132件,占民事案件总数31%。其中,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的844件,占82%;调解或判决不予离婚的188件,占18%。
土地纠纷案件 大多发生在新中国建立初期,1951—1955年,胶县人民法院及其下设的3个人民法庭,依据《中国土地法大纲》,共审结土地纠纷案件111件,其中一部分是建国前遗留下来的。1961年和1962年各审结1件。至1987年,此类案件再无发生。
债务纠纷案件 1954年以后,依据《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进行审理。至1957年,共审结债务纠纷案件132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4%。1958年后,债务纠纷案件逐年减少,1964年只审结l件。1965~1979年15年间,未受理此类案件。1980年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借贷、买卖、代购代销、承揽加工、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债务纠纷不断增多,仅1985年就审结了213件。同年12月,胶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结了大庄乡律家庄的债务纠纷案件。采取法律宣传、群众自动偿还债款和就地开庭、立案审理偿还债款的方法,仅7天时间即收回了个人欠集体债款17920元,集体欠个人债款及其他债款15479元,使面临瘫痪的村委会恢复了正常工作。1986~1987年,共审结债务纠纷案件1101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3.3%。其中,借贷债务333件,买卖债务92件,承包债务550件,代购代销债务10件,承揽加工债务2件,劳动报酬债务14件,其他债务100件。通过审理,保护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经济利益。
赡养案件 1950~1980年间,主要由各村队干部或同族长辈酌情处理,审判机关仅受理24件。1981年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村、乡对不服调解处理的赡养案件无法采取组织手段,因而起诉到审判机关的赡养案件剧增。至1987年,共审结此类案件235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6.5%。
另外,1950~1987年,共审结继承案件189件,抚养案件128件,赔偿案件261件,房屋案件337件,财产案件176件,山林水利案件33件,其他案件560件。
二 审判执行
民事审判的执行 1982年10月前,少数民事当事人,对审判机关作出的判决或调解拒不执行,而法院则因没有对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民事当事人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致使一些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落实。1982年10月,《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施行。1983年4月,胶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成立,负责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案件派员执行,并对重大案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至1987年,共受理执行的婚姻案件19件,抚养案件5件,赡养案件15件,房屋案件8件,债务案件131件,宅基案件2件,继承案件7件,赔偿案件13件,经济合同案件78件,其他案件21件。在执行过程中,经宣传教育后自觉执行的253件,占总数的84.6%;强制执行的23件,占7.7%;中止执行和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暂不执行的23件,占7.7%。
第三节 民事审判
一 案件审理
离婚案件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行。是年,共审结民事案件24件,其中离婚案件22件。1951年,全县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贯彻婚姻法,县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深入农村,边办案,边宣传,并同胶县妇联组成《婚姻法》贯彻执行检查委员会,巡回农村检查指导。通过宣传,提高了全县人民执行落实《婚姻法》的自觉性和广大妇女的觉悟。不少人不甘受封建婚姻制度的束缚,纷纷向当地政府和审判机关提出离婚要求,全年共审结离婚案件240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78.43%;对这些离婚案件,均依法作了调解或判决离婚。1952年后,离婚案件有所增加,至1955年共审结1385件,年均277件,比1951年增长15%。1951—1955年,依法对离婚案件进行了及时审判,使封建婚姻家庭观念受到抵制,新型婚姻家庭关系逐步建立。同时,喜新厌旧、不尊重夫妻感情而提出草率离婚的案件时有发生。1956年,胶县人民法院及其下设法庭,对要求离婚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离婚案件,侧重判决不予离婚,调解和好。到1959年,共受理离婚案件1176件,其中判决不予离婚调解和好的303件,占总数的25.77%。1960年,审理离婚案件坚持“多和好、少离婚”的原则,全年判决不予离婚调解和好的91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27%。1961—1962年,因生活困难等因素而引起离婚案件增多,两年共审结离婚案件849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93%,其中,判决不予离婚调解和好的115件,动员撤诉或驳回起诉的211件,分别占离婚案件总数的13.5%和24.8%。1963年后,离婚案件逐年下降,1966年,仅审结了91件。“文化大革命”中,法院实行军管,法庭被撤销,民事审判受到干扰,大量离婚案件得不到及时审理,激化了人民内部矛盾。自1967—1973年,共审结离婚案件534件。后因民事审判机关及各公社、大队调解组织逐步恢复,并对民事案件及时处理,使离婚案件又逐年下降。1978年共审结34件。1979年后,个体户、专业户及联合体迅速发展,家庭职能发生了新的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因喜新厌旧、草率成婚及不善经营而引起的离婚案件有所增加。自1981年起,审判机关依据新婚姻法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至1987年,共审结离婚案件1132件,占民事案件总数31%。其中,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的844件,占82%;调解或判决不予离婚的188件,占18%。
土地纠纷案件 大多发生在新中国建立初期,1951—1955年,胶县人民法院及其下设的3个人民法庭,依据《中国土地法大纲》,共审结土地纠纷案件111件,其中一部分是建国前遗留下来的。1961年和1962年各审结1件。至1987年,此类案件再无发生。
债务纠纷案件 1954年以后,依据《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进行审理。至1957年,共审结债务纠纷案件132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4%。1958年后,债务纠纷案件逐年减少,1964年只审结l件。1965~1979年15年间,未受理此类案件。1980年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借贷、买卖、代购代销、承揽加工、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债务纠纷不断增多,仅1985年就审结了213件。同年12月,胶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结了大庄乡律家庄的债务纠纷案件。采取法律宣传、群众自动偿还债款和就地开庭、立案审理偿还债款的方法,仅7天时间即收回了个人欠集体债款17920元,集体欠个人债款及其他债款15479元,使面临瘫痪的村委会恢复了正常工作。1986~1987年,共审结债务纠纷案件1101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3.3%。其中,借贷债务333件,买卖债务92件,承包债务550件,代购代销债务10件,承揽加工债务2件,劳动报酬债务14件,其他债务100件。通过审理,保护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经济利益。
赡养案件 1950~1980年间,主要由各村队干部或同族长辈酌情处理,审判机关仅受理24件。1981年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村、乡对不服调解处理的赡养案件无法采取组织手段,因而起诉到审判机关的赡养案件剧增。至1987年,共审结此类案件235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6.5%。
另外,1950~1987年,共审结继承案件189件,抚养案件128件,赔偿案件261件,房屋案件337件,财产案件176件,山林水利案件33件,其他案件560件。
二 审判执行
民事审判的执行 1982年10月前,少数民事当事人,对审判机关作出的判决或调解拒不执行,而法院则因没有对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民事当事人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致使一些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落实。1982年10月,《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施行。1983年4月,胶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成立,负责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案件派员执行,并对重大案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至1987年,共受理执行的婚姻案件19件,抚养案件5件,赡养案件15件,房屋案件8件,债务案件131件,宅基案件2件,继承案件7件,赔偿案件13件,经济合同案件78件,其他案件21件。在执行过程中,经宣传教育后自觉执行的253件,占总数的84.6%;强制执行的23件,占7.7%;中止执行和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暂不执行的23件,占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