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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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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审判无刑事民事之分,胶州知州审理民间冤狱词讼,均用刑罚手段处断。刑罚种类,清初有笞、杖、徒、流、死。后实行迁徙、充军、发遣、凌迟、枭首、拶指等重刑。审判之最终目的,是用司法手段来镇压劳动人民,维护封建制度,保护满洲贵族特权,实现其阶级统治。
1912年(民国元年)后,北洋政府颁发《暂行新刑律》,又接连颁发《戒严法》、《惩治盗匪法》、《治安警察法》等,胶县知县依据这些法律条文进行刑事审判。1925~1927年,胶县审判机关依据《陆军刑律》、《党员背誓罪条例》、《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等进行刑事审判,在一定程度上起了保护人民民主的作用。
1943年后,胶县抗日民主政府,根据《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开展刑事审判。其原则是,“坚决镇压顽固的汉奸分子和顽固的反共分子,但决不可多杀人,决不涉及任何无辜的人,对于他们中间的动摇分子、胁从分子,不问其过去的行为如何,一律实行宽大政策,争取感化教育,给以政治上与生活上出路,不得加以杀害、侮辱、强迫自首或强迫写悔过书。如要抗战,则给予优待。”1944年4月19日,依法公开审判枪决了汉奸副官薛福廷和贪污资敌犯滕福来。1945年8月,经胶东行署批准,在北都区(今马店镇)毛家屯,第一次召开万人公判大会,依法对汉奸、日伪胶城区长、胶北大地主贾焕发(绰号贾七)宣判死刑,就地处决。1946年,胶县民主政府在艾山区(今河西郭乡)山相家村召开全县各村代表参加的公判大会,审判枪决了胶县南乡大地主李九。1947年,土地改革运动在全县普遍展开,龙山区(今夼集乡)匡家茔被斗地主分子,聚众围攻、毒打区村干部,持铁锨棍棒抢夺民兵和区干部枪支,严重破坏了土改运动的开展。为此,胶县民主政府在当地召开了全县区村干部和群众代表大会,公审这一案件,就地枪决了5名首犯,对情节较轻者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保证了土改运动的顺利进行。
建国初,为巩固新生政权,保障国家财产和社会秩序,刑事审判的重点是镇压一切反革命分子,打击破坏《婚姻法》贯彻执行的犯罪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1950~1953年,审结的各类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件占71%;破坏国家经济建设案件占3%;杀害妇女及妨害婚姻家庭案件占4.8%;盗窃案件占5.2%,其他案件占16%。
1954年后,刑事审判以打击破坏经济建设及一般刑事案件为重点。至1957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总数中,反革命案件下降了48%,破坏经济建设案件上升了10%,其他刑事案件上升了38%。1958年,是刑事审判的一个高峰年。在工作中,贯彻“大跃进”精神,进行突击审判,忽视了公安、法院、检察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曾出现了3个法庭3昼夜审结49起刑事案件的不正常现象。全年审结刑事案件是前3年的1.1倍。1959年后,国民经济的发展受到挫折,人民生活困难,盗窃案件急剧上升,至1961年,受理的盗窃案件,占总刑事案件的50%。通过及时审判,稳定了生活困难时期的社会秩序,使盗窃案件逐年下降,1965年,仅有8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审判,执行群众专政路线,废除了人民陪审、合议、辩护等制度。10年中,共判处各种刑事案件436件,后平反纠正148起,错案率30%。
1978年,刑事犯罪增多,有的持刀行凶;有的流氓团伙在城内拦截、尾随、调戏、强奸妇女;绝迹多年的卖淫案件也时有发生。为严肃法纪,保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1983年8月始,全县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到1987年,共审结刑事案件503件,依法判处643人,并选择典型案例174件236人,在全县20处乡镇召开了34次公开宣判大会,旁听群众共达36万余人次。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加强了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1982~1987年,共审结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贪污、诈骗、受贿、内外勾结盗窃国家资财等经济犯罪案件206件281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