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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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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代审判机构
清代,胶州没有独立的审判机构,胶州州署也是胶州的审判机关,胶州知州兼理审判。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胶州沿海45个村庄划入德国租占的胶澳特区,特区内的民间诉讼案件,由德国驻青岛审判厅审理。
二 民国审判机构
民国初期,胶州审判沿袭清制。1929年(民国18年)7月,胶县地方法院成立,内设民刑审判庭、合议庭、检察庭、监狱,配院长1名、刑民审判官1名、合庭候补审判官1名、检察官1名、刑民书记官1名、管狱员1名,驻胶城西巷子东侧。1932年,胶县地方法院改称青岛地方法院胶县分庭。配主任推事1名、候补推事1名、书记官1名、候补书记官1名、学习书记官1名、检察吏1名。1935年7月,恢复胶县地方法院。1938年1月,日军侵占胶城,胶县地方法院随县政府迁往西南乡朱陈沟一带。抗日战争期间,胶城审判由日伪胶县地方法院把持。抗日战争胜利后,胶县地方法院迁入胶城。1947年11月,胶城解放,胶县地方法院流亡于青岛。1949年6月,青岛解放,胶县地方法院解体。
三 人民审判机构
1943年(民国32年)11月,胶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设司法科,配科长、科员,负责审理刑事、民事诉讼案件。主要活动在大杜戈庄、小高、北王珠等村。1945年9月,成立胶县县政府,设第二科负责司法,承审员审理案件。主要活动在蔡家沟、河西庄、河西郭等村。
1950年10月,胶县人民法院成立,有正、副院长,承审员(1951年改称审判员),书记员,事务员,会计,执达员,通讯员14名,驻袁家巷。为了保卫土地改革运动和镇压反革命分子,11月成立胶县人民法庭,庭长由县长兼任,副庭长由县委组织部长和县法院院长兼任,内设审讯组、调查组、武装看守组、缮写组。下设11个分庭。分庭长分别由各区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副分庭长由区长、区委组织委员和武装部长兼任。法庭专门审判反革命案件,1953年撤销。同年,为了维护普选运动,7月以后,全县相继成立10个普选法庭,专门审理一切破坏普选的案件,年底撤销。12月,胶县人民法院派出两个巡回法庭。第一巡回法庭,由3人组成,驻铺集,负责第十六区(朱郭)、第十七区(沙河)、第十八区(铺集)的审判工作,1954年11月,改为铺集人民法庭。第二巡回法庭,驻小高村,负责第七区(丰隆)、第八区(胶莱)、第九区(北都)的审判工作,1954年11月撤销。1954年春,派出第三巡回法庭,驻冷家村,负责第十三区(临洋)、第十四区(龙山)、第十五区(艾山)的审判工作,1955年撤销。1957年10月,设立马店人民法庭。1961年秋,设立冷家村人民法庭。
1968年2月,胶县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公、检、法三机关合署办公,称中国人民解放军胶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下设法制组,负责审判业务。撤销铺集、马店、冷家村3个法庭。1973年6月,撤销军事管制,胶县人民法院恢复办公,下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共有13人,驻小十字口街。1974年12月,铺集、马店、冷家村3个人民法庭恢复办公。
1979年,胶县人民法院,增设小麻湾人民法庭。1981年,增设经济审判庭、西祝村人民法庭。1982年,增设行政执行庭、刑事审判二庭、胶城人民法庭。至1985年8月,胶县20处乡镇全部设立了人民法庭。1987年3月,胶县人民法院改称胶州市人民法院。1988年3月,三官庙人民法庭改称南关人民法庭,大庄人民法庭改称北关人民法庭,胶城人民法庭改为阜安人民法庭,增设中云人民法庭。6月,增设政工办公室、行政审判庭时胶州市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信访接待室、政工办公室、行政执行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及21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法庭。

胶州市人民法院院长更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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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 别 │任 职 时 间 │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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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子锡 │男 │1950.11~1951.9 │陕西富平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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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鸿南 │男 │1951.10~1961.5 │胶南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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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维臣 │男 │1961.6~1971.1 │胶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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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义 │男 │1972.7~1984.7 │寿光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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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焕江 │男 │1984.7~ │胶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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