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监所检察 资料库:青岛县志库 章节:胶州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7/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7/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7/article/48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7/article/48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5年9月30日,胶县检察院开始对胶县公安局看守所进行检察。1957年5月至1959年3月,受昌潍地区检察分院委托,对山东省第七劳改队(驻胶县沽河农场)代行劳改检察。1958年11月,对全县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右派分子的社会改造进行检察监督,“文化大革命”前夕停止。
    1978年后,设立监所检察机构,建立了在押人犯卡片册,对看守所的活动及其对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是否合法,进行正常性的检察和监督;对在社会上执刑的人犯和刑释人员进行定期考察;处理劳改队转来的或在押人犯的申诉,并自行受理体罚虐待人犯案和私放罪犯案。1980—1987年,共接受申诉案件24件,自办4件8人。审理后,维持原判的2件6人,平反的1件1人,转办20件。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