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刑事检察 资料库:青岛县志库 章节:胶州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7/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7/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7/article/47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7/article/47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5年,胶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后,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审判监督。12月30日,助理检察员刘明智奉命执行对反革命杀人犯安乐三死刑的刑场监督。赴张应村执行途中,犯人喊冤,刘明智当即向检察长电话汇报后,决定暂缓执行。后经县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复查,弄清了案情真由,找出了错误原因,撤销了原判,安乐三获释。这一错案的纠正,当时成为全省检察之范例。 1956~1958年3年办案总件中,批准逮捕的占45.9%,审查决定起诉的占51.8%,不诉的占2.3%。1959年后,贯彻捕人、杀人要少,管制也要少,执行少杀长判的政策,至1960年,共批准逮捕的案件147件,决定起诉的183件,免予起诉的1件。到1965年,批捕案件下降了2%,起诉案件下降了1%,免予起诉案件增加了3%。“文化大革命”期间,撤销了胶县人民检察院。 1978年,重建检察院,至1982年,共批准逮捕242人,起诉211人,免予起诉6件、不予起诉2件。1983年,中央决定以3年时间,按“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胶县自8月中旬起,对杀人、放火、爆炸、投毒、强奸、抢劫、重大盗窃以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了严厉惩处。至1986年底,共依法批捕了651人,起诉555人,免予起诉50人,不予起诉11人。1987年,批准逮捕89人,起诉69件73人,免予起诉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