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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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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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户籍管理
民国时期的户籍管理 民国时期,胶县政府在民政科设立户政股,各乡镇配备户籍干事1人。1932年(民国21年),国民政府颁布《各县编查户口条例》,实行各户互相监督和互相告发的“连坐法”。胶县政府在警察局的配合下,设立了保甲巡逻指导委员会,下设指导班。1938年,日军侵占胶县后,为对共产党、八路军实行政治、经济封锁,于警察局内设立了保甲股,在各乡镇强行推行保甲制度。次年,即在全县建保144个、甲1343个。1941年8月,开始向全县村民发放居民证。1942年,仅四五两区即发放居住证42364份。1943年,全县建立保、甲数分别增加到1181个和11658个。
建国后的户籍管理 建国后,胶县公安局承接了全县的户籍管理业务,并按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颁发的《城市户口暂行条例》和《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了常住人口和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四项变动登记制度,并负责办理人口统计、迁移证的签发和对暂住超过3天以上的流动人口实行审报登记等。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实行,胶县除城区外,各乡镇农村户口仍由各乡镇政府管理。人民公社化后,农村户口采取公社、生产队两级管理形式,15处公社配备专职户籍员,生产队(街道)则由会计负责。1962年后,基层户口管理工作移交公社文书兼管。1982年,户口管理除8处无派出所的公社仍由文书兼管外,其余各公社均归派出所管理。1984年,全县20处乡镇的派出所,各配备1名专职户籍员负责户口登记、人口管理、年终报表等。1985年开始,按照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市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对全县城镇暂住人口作了全面调查、登记、发证、建卡等工作,并对所有居民户定期审验;对复杂户、重点户和宾馆、浴池、旅社等严加审验。1986年底,共发暂住人口居住证6815份,占全县暂住人口总数的94%。通过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从中查获犯罪分子24名,破获大小案件36起。1987年12月,成立“颁发居民身份证办公室”,开始对胶州市年满16岁以上的居民发放居民身份证工作试点。
二 交通安全管理
机动车辆行驶管理 建国初期,胶县机动车辆很少,未设专门管理机构。1955年,全县有客货汽车29部,由胶州专署(驻胶县城)公路段管理,肇事由县公安局协同处理。1958年,拖拉机增多,胶县公路站专设车辆监理员,负责车辆安全检查、司机安全教育、业务训练、车辆审核等项工作。1975年5月1日,建立了胶县车辆监督站,配工作人员7名,属县交通局领导。1976年,改称胶县车辆监理站,负责车辆管理和事故处理及车辆初检、年核、核发牌照、办理车辆过户、鉴定安装、定型报废等项业务。1985年,小型拖拉机交农机局管理。1987年3月,胶县车辆监理站由胶县交通局划归胶县公安局领导,下设车辆监理所,负责交通安全和车辆管理。是年,全市有各种机动车辆6613部,有驾驶员11695名,监理人员(含路警)增加到46名。为了安全,减少事故,每逢节日和季节交替时,组织人员深入到有车辆单位进行安全宣传,到重点路段对往来车辆进行检查和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并经常派出宣传车,宣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
自行车牌照管理 1972年10月,胶县公安局和工商局联合成立胶县非机动车辆管理办公室,对全县4万余辆自行车进行清查、登记、挂牌,实行统一管理。1979年9月,公安机关成立自行车管理办公室,各公社相继配备自行车管理员。1982年4月,设胶县公安局自行车管理所,19处公社成立自行车管理站,各配备1名管理员,规定了登记、建档、打钢印、路查和年审制度。1987年8月,对全市280412辆自行车更换牌照。自1980~1987年,通过挂牌、路查、年审等工作,查获盗窃自行车案件214起。
三 特种行业管理
1951年,国家公安部关于《特种行业管理范围和方法》颁布后,胶县将旅店业、印铸、刻字、修理业、旧货业定为特种行业管理范围。1964年,公安机关对全县27家旅店业、1家刻字业、10余家修理业和4家旧货业进行调查登记,按规定和条例严格管理,并每年分期分批集中培训各业组长以上负责人和治保人员,每期三天,对有违法行为的行业,停业整顿。所有旅店都建立了循环店簿,及时登记。新增店必须经公安局严格审查,方许开业。1970年4月,健康旅馆服务人员,发现一住店病人行迹可疑,随即报告公安机关,经审查,将吉林省流窜犯王本晋查获,并使其交待在胶县作案多起的罪行。同年10月,澡塘干部和职工协助公安机关查获了由8人组成的流窜盗窃集团,破获积案42起。1985年10月,芙蓉旅馆内的旅客被盗现金1万元,案发后,服务员积极提供线索,配合公安机关在短时间内将罪犯抓获,追回全部赃款;至1986年底,全县旅店业达到80家、刻字业11家、旧货业28家、印刷业27家、修理业248家。为加强管理,公安机关经常组织人员深入各业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法行为及时打击。1986年,在专项斗争中,对旧货业的废旧物品收购,集中进行了整顿,依法取缔了38处非法熔炼厂点和19处非法收购站点,缴获各类盗卖金属及赃物折款5万余元。
四 危险物品管理
枪支 1951年,胶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颁发的《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对上级配备的专用枪支进行了清查和登记造册。1955年,开始对民用枪支弹药进行清理,但当时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1966年冬,全县共收缴各种枪57支、子弹2589发。1981年,鉴于社会上土、猎枪数量增多,使用混乱,事故时有发生,又对全县各类枪支进行彻底清查登记,根据有关规定,收缴各种自制土、猎枪4000余支。1982年,对检查合格而允许使用的枪支打印、发证,共发枪证1766份,其中猎枪证1508份、汽枪证246份、体育用枪证12份。1983年后,每年一次验枪验证。1987年9月,查缴未经验证的土、猎枪49支和子弹187发。
爆炸物品 1982年,胶县有季节性爆竹厂6家,为确保安全生产,每年生产前,公安部门都要对其厂房、设备、药料的兑配等进行严格检查,符合标准,方可生产。1987年,全市有药库228座。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对各炸药库采取节日重点检查和平日抽查的方法,进行经常性监督指导,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整改。对炸药、雷管、导火索等分别实行专库存放,专人看管。对爆炸物品的使用,坚持严格的审批手续,必须持有储存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爆破员作业证和当地派出所证明,方可审批领取。其他危险物品的储存、销售和使用,也都建立了严格的审批手续和管理制度。
五 消火防火
建国前,城乡消火多以缸、桶、盆、锨为工具,取河水、湾水、井水为灭火剂,发现火警,邻众自发扑救。
建国后,消防工作纳入治安管理轨道,公安机关根据国家“以防为主,以消为铺”的方针和《消防监督条例》规定,对各企事业单位加强了消防指导和监督,逐步建立健全消防机构,增加设施及规章制度;对重点防火单位,每逢节假日,均组织专门班子进行以防火为重点的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就地整改;在农村,则以麦季和冬季防火为主,广泛宣传《农村防火常识讲义》,教育群众提高防火认识,加强防火措施。
1975年5月,胶县公安局设立消防股,配备消防干部4名。1985年春,胶县公安局消防中队成立,有干部2名,消防队员13名,配有消防车2辆、电话2部。1987年,全市共有企业专职消防干部154名、兼职干部462名,共设置消防栓57座、防火池57个、高压动力泵38台、各种灭火机4300架、水龙带5460米、防火梯12架、防火钩24把、防火锨1704张。全市3个重点防火单位,均已成立义务消防队,配备义务消防队员3500余人。
消防组织建立后,出现火警,立即赶赴现场扑救,1960~1987年间,先后扑救重大火灾24起,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
六 禁娼禁毒禁赌
禁娼 胶城娼妓,历来就有,民国时期竟公开挂牌接客。1948年,胶县公安局在反奸肃特工作的同时,开展禁娼活动。是年冬,首先在城区进行全面调查,对店子街、地瓜市街、铁市街等处的几十家明妓暗娼进行了一次性取缔,对“云霞书寓”等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妓院,采取打击和改造教育的办法,依法惩处其组织者,帮助教育因家庭生活所迫而沦为娼妓的妇女,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禁毒 胶州的禁毒,历史上屡禁不止。1831年(清道光十一年),清政府“责成地方官严查山东胶州、即墨等州县海口,并令对查出煽诱种植罂粟之外来奸徒,分别惩办”。是年5月24日,“访获胶州、历城匿藏贩鸦片烟人犯张启玉、法梦书等22名,起获烟土4600余两”。1933年(民国22年)后,日本人、朝鲜人和胶城的吸毒流氓分子在胶城公开设立大烟馆、膏店达45处,吸烟毒者470余人,并教群众种植罂粟。1936年,胶县县长赵丹坡下令禁毒,先后捕杀了6名严重吸毒者,胶城吸毒者逐渐减少。1949年1月,人民公安局对城区大烟馆进行查处。1950年2月,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发布后,公安机关抽调干警,配合民政部门在全县进行宣传,并对所有烟民进行登记,对种植罂粟户进行查处,有效地制止了毒品的吸食、种植和贩卖活动。至1952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烟毒祸害基本清除。1965年8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贩毒案件,依法惩处了首犯。
禁赌 建国前,赌博现象遍及全县,城里开赌馆,集市设赌场,冬三月尤其是春节前后村村有聚赌者。1949年春,公安局对胶城7处公开赌馆进行查处,法办了赌首。此后,赌博现象仍有发生。1963年3月,全县有300多个生产队的4000余人参加赌博,严重影响了春季生产。为此,公安机关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进行了严厉打击,逮捕赌头9人,拘留18人,没收了全部赌资、赌具。此后,针对赌博活动的特点,于每年春节前后,集中打击一次,对首犯和屡教不改者严加处理。1986年,赌博活动一时抬头,公安局随即抽调20余名干警,开展专项斗争,在全县范围内挖出赌博团伙26个、赌博分子189名。其中,行政拘留57名,罚款处理94名,没收赌资1500余元、赌具7副。
七 管制“四类分子”
1952年7月,公安局以国家公安部《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为依据,组织专门班子,在全县进行摸底调查和整顿,共清查出历史上有罪恶、解放后仍无悔改表现、而且又有现行活动的和对社会主义制度不满的土匪、恶霸、特务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坚持反动立场的敌伪军、反动党团骨干分子,以及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和其他反革命分子969人,对其绝大多数依法进行了管制。
1956年10月,贯彻《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对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进行全面评审,部分表现好的吸收入农业社,表现不好的则继续交给群众监督改造。1959年后,监改对象有了调整,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始定为“四类子”。根据中央“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的指示,除加强对“四类分子”的形势、政策、前途教育外,积极发挥各级治保组织的作用,采取“两个好人夹一个坏人”的办法,依靠群众对“四类分子”进行改造。全县各村建立了监改小组对重点对象专门监督,对一般“四类分子”则令其定期向监改小组作思想汇报,同时建立月考、季评、年升降的制度。治保会每年组织一次由贫下中农代表参加的对“四类分子”的评审活动,以确定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管制改造措施。
1963年冬,公安机关对全县“四类分子”重新审定,确定监督改造的共5494名,其中“戴帽”管制的4268名。1965年5月,又组织干警到各村队对“四类分子”进行政策、形势教育,使“四类分子”交出解放前地契556张、手枪1支、大刀4把和变天帐、反动证件大宗。
1977年,通过评审,全县给8名表现好的“四类分子”摘了“帽”。此后,每年一次对“四类分子”进行评审摘帽工作。1979年,根据中央(78)55号、61号文件和(79)5号文件精神,对全县3449名“四类分子”进行逐一评审,给980名地方分子、746名富农分子、720名反革命分子、396名坏分子摘了“帽”;对495名错划错管的地、富、反、坏分子予以纠正,尚有112名“四类分子”不摘“帽”或缓摘“帽”。
1984年上半年,先后给全县所余“四类分子”摘了“帽”,使他们成为新社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