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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预备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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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二条规定:“预备兵役分为二类:军士和士兵服役期满后转为一类预备役;18~40岁的公民编为二类预备役”。1956年7月,县人民武装部进行第一次预备役登记,记者有2180人。1958年1月,根据中央委规定,吸收预备役军人编入基干民兵。1962年,根据中央军委的指示,对1950年1月1日至1954年12月31日期间转业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和1955年1月日至1962年8月期间授予准尉以上军衔的转业、复员干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登记者275人。1980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13号文件关于“从1980年121·日起,恢复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的指示,对全县1980年前的退伍军进行了预备役登记统计。1982年,全县共有预备役634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