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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层行政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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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胶县全境解放,全县普遍建立了乡村行政组织。1952年,全县设15个区公所,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关,区公所设正副区长。所辖乡(镇)公所,设乡(镇)长。1955年,乡(镇)设人民委员会,置正副乡(镇)长。1958年2月,撤区并乡,全县并为1镇25乡,乡(镇)人民委员会直属县人民委员会,设正副乡(镇)长、文书各1人,助理员若干人。乡辖行政村,村设村长1人,文书1人。9月,全县建成15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乡(镇)人民委员会撤销,成立公社管理委员会。公社管委会设正副社长、文书、财粮助理、民政助理、公安助理、生产助理、统计、会计。公社辖生产大队,大队设管理委员会,设正副队长、妇女队长、民兵连长、会计、保管员。生产大队干部一律不脱产,由本生产大队补助工分。
1967年,人民公社成立革命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5人,助理若干人。机构有革委办公室、工交办公室、知识青年办公室、水利站、农机站、林业站、广播站、税务所。生产大队设革命委员会,设正副队长、治保主任、民兵连长。
1981年,公社革命委员会撤销,恢复公社管理委员会,设正副主任、文书、民政助理、财政助理、文教助理、司法助理、计划生育助理。机构有管委办公室、工交办公室、农技站、水利站、林业站、广播站、文化站、工商所、税务所。所辖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设正副队长、民兵连长、治保员、调解员、会计、保管。1982年,城关公社改为城关镇,设镇人民政府,置镇长、副镇长,领导居民委员会和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
1984年,改变政社合一的体制,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全县1镇18处公社改为9镇11乡。乡(镇)政府设正副乡(镇)长、秘书、文书、干事、助理、统计。机构有政府办公室、工业办公室、农业财贸办公室、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农技站、水利站、林业站、农机管理站、经营管理站、广播站、文化站。除政府办公室、工业办公室、农业财贸办公室外,其它机构实行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乡(镇)政府领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委员组成。1988年1月,撤销市区内的1镇2乡人民政府,设立4个街道办事处,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关。各办事处设主任、副主任,其他设置同乡(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