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章 行政机构 资料库:青岛县志库 章节:胶州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7/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7/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7/article/43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7/article/43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清代胶州州署、民国胶县县公署统揽行政、司法权力。1929年(民国18年),胶县正式隶属国民政府,县公署改为县政府。胶县地方法院成立,县政府专理行政,不再行使司法审判权。 1952年,胶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由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1954年,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胶县人民委员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使行政权和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权。1967~1971年,胶县革命委员会由驻军首长、原领导干部、群众代表组成,实行党政一元化领导;1972年,党政机构分设,县委书记兼县革命委员会主任;1973年,军代表撤回部队;1978年,县革命委员会成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行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权。1981年,革命委员会撤销,成立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同时不再干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